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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可罚单位500万元

日期:2007-07-20   作者:李彩琴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181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日前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也于日前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种行为的认定办法

  规定中解释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办法: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对事故责任人最高可罚年收入的80%

  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办法,规定中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影响事故调查可罚500万元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包括: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有了明确的规定。

  包括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规定中称,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表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李彩琴)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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