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思磊)近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在重庆出现新的进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被政府部门高调认可直接作为股份设立专业合作社及入股各种类型的企业。重庆市政府的这一探索,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仔细研读重庆“土地新政”的内容,在农民如何参与专业合作社这一新事物方面的探索,成为“新政”的一大亮点。应该说,“重庆模式”的出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从农村金融等涉及农村发展的关键方面来看,实质上的探索的步伐仍然没有真正迈出。一位学者这样评价重庆“土地新政”:积极探索的勇气可嘉,探索的路却走得不远,在很多关键的方面没有出现突破。
“新政”:新意含量不足
此次“新政”得以诞生的前提条件是重庆市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积极推进这项改革试验的配套工作,7月2日,重庆市工商局正式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就重庆实施城乡统筹改革出台五十条具体措施,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该《意见》称,支持当地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记者就重庆“土地新政”的内容向有关学者请教时,发现不少学者对这项的“新政”并不“感冒”。有专家坦言:“这根本算不上什么‘新政’,这个《意见》无论是内容方面,还是政策的突破方面都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首先,从政策、法规方面看,这个“新政”并没有在具体政策和法规方面有所突破,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所拥有的“先试先行”的特权并没有得到应用。该《意见》中,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实现流转的前提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即不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性质。而这样的规定,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有着同样的规定,而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流转,在以上两部法律中也有详细的规定,甚至在表述上也更详细、更细致。因此,该《意见》的内容在政策、法规方面只能算是“中规中矩”,没有“新意”可言。
此外,“新政”所认可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也并非“新鲜事物”,有专家称,以入股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我国江浙沿海地区早已开始探索、施行,甚至方式更加灵活。有学者笑言:这个《意见》可谓是“新政不新”,“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的评价也有言过其实之嫌,如果以这种方式作为“土地革命”的标志,那我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早在几年前就在民间“闹”起来了。如果这份《意见》中能在农村金融与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做出探索,那其“革命性”特征或许会更明显些。
专业合作社是最大亮点
重庆“土地新政”之所以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得益于外部环境造就的因素更重一些。我国酝酿多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广大农村兴起,而重庆这次“新政”特别针对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专业合作社做出规定,也算是应时之举。从我国“三农”的发展现状看,农业产业的发展壮大,有赖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事物,被看做是集中农村产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农民集体力量的有效途径。重庆的“土地新政”在农民如何组建、参与专业合作社方面,提供了新的出路和思考
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股权来源和构成问题,对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方面,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真正要全面解决“三农”问题,仍然离不开解决资金问题。如果单纯让缺乏资金的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解决问题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功能也是难以发挥的。说到底,农民的致富需要来自外部资金的支持。如果能得到外部资金的援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才可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解决土地流转
与金融的关系才是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广大农民走上致富之路的目标,必须获得强大的外部资金支持才能实现。如何将商业金融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是新农村建设破题的关键。
一直以来,农民贷款难问题,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性矛盾。多年来,广大农村地区几乎成为商业性金融的真空地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融资需求,农民的致富之路急需金融援助;另一方面,面对巨大的市场机会,商业性金融却不愿涉足其中,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避之惟恐不及”。
究其原因,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属性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就是风险的可控性,因此金融机构从风险防控和商业可持续角度出发,在发放贷款前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的经济状况处于较低水平,根本无法提供满足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抵押物。在农村,农民的主要资产,除了居住的房子外,就是自家的几亩承包地,确切地说,只是几亩地的使用权。
因此探索如何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商业金融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才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根本出路。
在这方面,重庆“土地新政”虽然还没有突破性的探索,却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启示。既然政策、法规都认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入股的方式实现流转,这实际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的性质,因为按照市场规则,只有资产才可能成为入股的标的,那么为什么不能探索让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以解决发展的“资金之困”呢?
有分析人士称,重庆“土地新政”没有涉及到金融的问题,或者是“回避”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这个“禁区”,从金融角度上说,这个“新政”走得还不够远。
当然,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工商部门出台《意见》的出发点,是逐步解决城乡统筹问题,而并非一个全面解决农村问题的系统方案,客观地说,寄希望一个地区性政策探索出解决农村问题这样一个全局性难题,确实有点“要求过高”。但作为我国一个新的改革试验区,重庆如果能在“先试先行”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一点,或许能为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思路。
农村问题是一个关乎我国发展全局的问题,农村问题的解决与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标的,换取商业金融的全面支农,彻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实现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也不失为一个探索的方向,至少是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一种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