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思磊)2007年6月27日,公安部网站上的一张B级通缉令,让农信社系统的一桩“惊天大案”暴露在世人的眼前。宋亚安,河北高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一名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用极其“原始”的作案手段,将1.57亿贷款骗了出去。
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农信社发生这样的惊天大案,究竟是谁的责任呢,这个问题成为案发后最敏感、也是最模糊的问题。
“权大于法”弊病难除
河北高阳案中,宋亚安利用手中的权力,自2004年开始通过与信用社主任面谈或电话通知等方式,指使基层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其采取“月初贷、月末还”的方式,钻各信用社之间结账时差的空子。
宋亚安作为联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明知此举违规违法仍然铤而走险,无非依仗自己手中的那点权力才敢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肆意妄为;而对于在农信社工作多年的基层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而言,他们也不可能不清楚这种贷款方式的违规性,他们之所以对宋亚安的安排言听计从,对于权力的恐惧、膜拜甚至是推崇,使他们丧失了正义、合法的原则。
更令人感到不解的是,2006年5月15日高阳县信用联社曾经在辖内信用社下发过一份名为《关于立即停止发放各项贷款》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发放辖内各项贷款,但这项紧急通知并没有使宋亚安的违规放贷有所收敛,这种对于规范的藐视可谓猖狂之极。
多年来,农信社作为一种半官方性质的金融机构,使不少农信社的领导养成了“官僚主义”的作风,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权力,只服从来自权利的要求,而漠视法律的规范。
改革中的农信社,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个别领导的这种“权大于法”的观念必须改变。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符合规则的行为才被认可,而依靠“权力主义”去谋发展不可能有任何出路。
内部治理 形同虚设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采用以县级为单位成立法人机构的初衷也是为了推进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是在河北高阳案中,令人失望的是,在这样一个所谓的拥有法人治理机构的企业中,法人治理形同虚设。高阳县信用联社按照法人治理模式专门设立了监事会和内部贷款稽核部门,但对于宋亚安近两年时间违规发放的巨额贷款,却没有任何部门和人员去审核、评估,甚至也没有来自任何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一轮的农信社改革中,各级联社都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形式上也都建立起法人治理模式,但在建立初期“形似神不似”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制度不执行、有权力不行使、有责任不承担的事情使不少农信社的法人治理成为一种时髦的摆设。
只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机构,并按照法人治理模式去经营和管理,农信社才能提升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如果在法人治理方面投机取巧,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农信社自身。
外部监管 缺位严重
河北高阳案暴露出的另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外部监管缺位问题。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性行业,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有来自银监部门的外部监督,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但是,我国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监管现状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太过分散,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面临巨大挑战。据了解,在一个县级市一般银监部门负责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只有三四个人。这样的监管力量配置显然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或者个别监管人员对其经营听之任之,这样就给一些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创造了违规操作和滋生腐败的环境。
高阳案中,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长达两年的时间,高额的违规贷款,竟然没有任何银监部门和人员发现,抑或是虽有所发现出于各种原因而隐瞒不报等等,总之,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来自农信社外部的金融监管严重缺位,导致违规贷款最终升级为重大犯罪。面对日益蓬勃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急需加强监管力量,以保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此外,高阳案中,农信社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再次暴露出来。据报道,此案中受牵连的很多信贷员都在“喊冤”,认为自己是被迫放贷,如果不服从领导的安排,就会遭到各种报复。正是出于这种恐惧心理他们才“助纣为虐”,酿成今日大祸。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信社部分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个人职业素质不高。如果他们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可能面对各种压力时的态度就会不一样,如果早一点通过法律或行政途径寻求保护自己的方式,事情也不会发展到今天的局面。
河北高阳案的发生,不能仅当作一个特殊的个案来看待,它同时也给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敲响了警钟:在谋发展、向前进的道路上,要切实建立和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利用科学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指导自身的发展;要时时检查自身存在的漏洞,防止“亡羊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