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6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京召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与合作社组织代表在会上热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合作社的发展建言献策。总社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出席会议并致辞。
李春生在致辞中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们将认真贯彻好这部法律,一如既往地坚持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探索和推动中国的合作社事业向前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说,现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合作社覆盖面低,带动能力弱;合作社成员间结成产权关系、组成经济实体的较少;合作社基本上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成立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市场销售渠道等投资性合作较少;合作社规范性发展不够。
为此,国际合作社联盟亚太地区高级顾问罗比·图勒斯建议,合作社发展应该关注质量而非数量;要自主管理,具有独立性和主导地位;要加强体系建设,尤其是强化金融方面的服务,建立资金流通体系;还要加强合作社领导人的素质,建立很好的专业经理人和管理团队。
与会专家学者呼吁,要进一步重视发挥联合社的作用。加拿大萨斯卡切温大学候选博士赵钧认为,应该强调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联盟承担了很多自我管理和教育培训的职能,不能忽视它的重要作用。罗比·图勒斯表示,合作社应该有强大的联合社提供支持服务,“中国现在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参照合作社的原则,加强全国各省的联合社发展。”
数据显示,中国政府对合作社发展资金投入逐年增加。2003-2006年,共投入3.1亿元,平均每年7750万元;2007年投入2.2亿元。有关部门开始使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合作社发展,也正考虑将项目审批权限下移。
徐小青表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起步阶段,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合作社可以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说,县以上财政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认证、基础建设等活动。不过他更推崇项目运作机制的“普惠制”、税收优惠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当合作社的收益小于成本时,政府才应该支持。”孔祥智说。赵钧则指出,政府不应对合作社进行直接的财政补助。他认为,政府对合作社影响多强,在建立过程中往往忽略其商业和社会上的可行性。政府应改变支持的方式,加大对合作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创造合作社发展的软环境。赵钧还提醒,发展合作社应该避免“免费搭车者”现象——不能让那些并未参加合作社的社员“搭车”享受到好处,“这样会影响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对合作社推广发展也不利。”
来自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来自全国人大农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财政部、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来自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表出席了研讨会。(傅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