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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蒲邓矿难案一审宣判矿主被判20年

日期:2007-07-06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73期

  本报讯   经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2日,法院对造成28名矿工遇难、2人下落不明的山西省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偷税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煤矿矿主郝英杰有期徒刑二十年、主要责任人张晓东无期徒刑、王张喜有期徒刑八年。其余14名与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罚,被告单位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被判罚金830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蒲邓煤矿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井下南采区进行生产。2007年4月28日,为应付验收,该矿对南采区205工作面进行密闭。5月4日,该矿组织工人打开205工作面的密闭,并于当日夜班开始组织生产。该工作面积聚大量瓦斯,且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5月5日,工人采用煤电钻打眼时,电钻127伏动力电缆裸连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23人受伤(1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12万元。

  法庭还查明,2005年以来,蒲邓煤矿为达到非法开采的目的而非法买卖爆炸物。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蒲邓煤矿偷税涉及地税额181万余元,涉及国税额240万余元。2006年7月以来,该矿非法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26249.84吨,非法开采出煤量2436.788吨,破坏价值达629万余元。 (检察)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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