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小砖窑内的工人拖砖坯。三子 摄
铁拳砸向非法用工
(本报记者李彩琴)就在山西打击非法用工、清理小煤窑行动进行得沸沸扬扬的时候,6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出,要求集中力量于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全国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7月起,要以农民工集中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窑、小作坊为重点,对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进行系统排查。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
非法用工现象令人扼腕
6月22日下午,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在山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黑砖窑”初步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介绍“打击黑砖窑主、解救被拐骗农民工”专项行动情况时说:截至6月21日12点,山西省排查小砖窑厂、小采矿厂、小冶炼厂8760户,其中排查砖窑厂3347户,共使用农民工92273人。从初步调查核实的情况看,不仅大量存在无证砖窑厂、非法用工现象,而且,还有少数黑砖窑存在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据了解,公安部通缉的涉嫌在山西黑砖窑案件中参与殴打、强迫农民工劳动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有两名落网,其余6名正在追捕中。
而这样的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山西。在其他省市,非法用工的现象也存在。在北京、江西、甘肃等地,也纷纷传来了打击非法用工取得初步成果的消息。
北京市已经开展的专项执法大检查,将于8月31日结束。检查重点为远郊区县及城乡结合部的砖瓦厂、石材加工厂、小作坊、小煤窑等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最低工资、遵守工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用童工等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现象,将提出整顿措施并限期落实。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从严执法、从严处罚,并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农民工权益亟待保护
在以山西黑砖窑为典型的非法用工事件中,农民工权益受损颇受关注。一方面,在黑砖窑工作的员工工作条件差,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由于是非法用工,他们拿到极少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最可恨的是,有的农民工属于被拐骗来工作,人身自由都被限制,没有办法与家人联系。
山西黑砖窑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和关注。其原因不只是农民工的悲惨遭遇值得同情,另一方面,为此事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涉嫌违反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大量在非法企业中谋生的劳动者处于劳动监察盲点;长效问责机制未建立,导致行政权力行使存在消极不作为;企业不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之间的责任分担需完善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说,黑砖窑事件存在着“严重非法用工、拐骗农民工、强制劳动、雇佣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黑砖窑事件“也暴露出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尚存缺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相关地方和部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非法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不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出,工作中存在漏洞”。
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曝光,给劳工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打上了一个问号。有的黑砖窑主根本没有获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几乎是一种地下的、带有一定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他也就不可能给工人提供应有的合法的保护。
同时,也有官员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缺位和一些干部、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一些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尤其是拐骗农民工等犯罪行为得以存在。那么,对于这些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的公务人员,是否应该有严厉的问责制来处罚,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在黑砖窑里工作的还有未成年人。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相关法律规定非常严格,这次恶性事件是由于基层执法部门的不尽职造成的。”他认为,应从制度层面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对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的救助,“防止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为减轻家庭负担而过早走上打工之路。”
打击非法用工我们在行动
自9部委《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公布后,各地都掀起了行动高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春兰在6月29日第四届全国民营企业关爱员工、实现双赢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讲话中说,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从最近披露的一些地方“黑砖窑”非法用工、囚禁虐待农民工案件中吸取教训,对企业用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举一反三,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通过,也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给予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员工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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