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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法正式施行 合作社发展迈开新步伐

日期:2007-07-03   作者:郑劭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70期

  (本报首席记者 郑劭清)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当天,北京福临菱枣专业合作社的王海英在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领到了营业执照。她高兴地说:“政府这么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说明合作社非常重要。我们合作社拿到了营业执照,经营发展更加放心便利,这条路走对了。”

  首批“领照”农民专业合作社

  王海英所在的福临菱枣专业合作社成立六年来,向近百户农民提供40万株枣树苗,带动附近10多个村农民增收致富。她表示,现在正式在工商局登记,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保障,合作社发展步伐将更快,他们一定要想办法带动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享受到合作社的种种好处。

  跟王海英一起领取营业执照的共有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成了全国首批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此次登记的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4717万元,带动农户数千人,涉及具有房山特色的磨盘柿、红小豆、食用菌、菱枣、酥梨等蔬菜水果种植,柴鸡、奶牛养殖业。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王玉红介绍说,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仅标志着我国新的市场主体的诞生,农民合作社也因此迈开新的发展步伐。

  引导规范合作社至关重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15万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6万多个(其中专业合作社2.2万个,各类协会1.4万个),共吸收社员756万户,分别占全国的22%和32%。

  对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工商登记固然是需要履行的一道重要手续;而如何引导、规范好合作社发展,更关乎合作经济、“三农”发展大局。

  近日在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以农民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方针贯穿始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

  目前,有多个省、区、市的供销合作社被赋予引领、协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226个地(市)和1081个县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会”)。分析人士指出,打造“农合会”这一合作社服务平台是切实可行的,它比行政力量更能有效推动合作经济发展。

  多管齐下 促进合作社发展

  吉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现在该省的省、市、县、乡四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已经建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突破5000个。吉林省供销社基层处处长王光瑞说,早在今年年初,他们就启动了合作社教育培训,最近他们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宣传光盘、资料发送到合作社社员手里,省社还动员基层社都主办、登记合作社,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建设。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培训活动在供销社系统已全面展开:云南省供销社组织县级供销社主任以上干部进行培训,还专门编印宣传小册子,发送各级供销社干部职工手里;陕西、海南等省供销社也针对合作社发展进行教育培训。

  专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给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托基层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类市场、综合服务社、职工和农民经纪人发展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积极搭建专业合作社服务平台;一些基层社还可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

  7月2日,重庆有关部门出台文件,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庆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刘玲玲表示,市社希望带领合作经济组织将撂荒的土地很好地流转起来。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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