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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日期:2007-07-02   作者:宋伟   来源:人民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正式施行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宋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农委、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30日在北京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座谈会上强调,要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乌云其木格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支持农民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专业合作社,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

  乌云其木格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要把以农民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方针贯穿始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农民有权决定是否成立合作社,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合作社,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合作社内部的有关制度。

  乌云其木格强调,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在农民自愿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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