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不仅仅是财产和权利保障法,也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塑造政治文明的财产权法典。就烟草行业而言,承载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因而《物权法》的颁布对烟草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解读物权法对烟草行政执法的影响,笔者撷取了几个关键词粗浅地进行解读。
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行政执法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违法烟贩的涉案车辆予以暂时保存,如果不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就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取证和处罚。而《物权法》颁布后,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这是否意味着烟草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的登记保存的手段不合法?
《物权法》草案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就明确了,只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分子,其动产(运输工具)和收益都是与非法运输这一行为分不开的。在实施调查取证前,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只要履行好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涉案车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是合法、合理的。
实施检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检查区域是卷烟零售户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这个概念必须慎重理解(特别是经营场所和住宅在一起的情况),因为它有可能成为引起纠纷和行政诉讼的引爆点。
在《物权法》中,最大的法治精神就是加大了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为财产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侵害和失去财产就会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引起社会的动荡。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和谐社会是十分有害的。《物权法》草案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维护人的基本物权。这要求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必须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财产权利人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对于烟草行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好专卖制度是十分不利的。
特别是在检查涉案嫌疑人私人住宅时,一定要有合法授权,履行合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在没有公安干警及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所检查行为将侵犯私人的住所安宁权、隐私权和财产权,这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高度重视。
行政许可
《物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客观要求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从维护卷烟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和零售户财富增长等角度依法行政。作为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考虑持证零售户的合法、合理的利润,烟草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提升其监督和服务职能。特别是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规定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必须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等等,烟草行政部门要履行好审查申请办证者物权的权利,真实地反映办证者的申办条件是否合法、合理,以维护好国家利益,保护好持证户的合理利润。一言以蔽之,《物权法》虽然并不直接给人以财富,但它提供了保障人的财富的手段,赋予了市场社会公平、公正的准则和秩序。
孟子曾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意思是没有固定的产业,却有稳定不变的思想,只有士人能做到。至于老百姓,没有固定的产业,随之就有不安定的思想。《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维护消费者、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稳定人心意义重大,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