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首次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如果说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还由国家来买单的话,那么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民营资本必然要求一定的资本回报,而当初农行县级分支机构大量撤并和退出的主要原因就是收益不能覆盖风险损失,这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合理的利率定价直接关系农村金融的可持续性,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继放宽准入政策后首当其冲的问题。
利率定价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记录、项目未来收益及风险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以覆盖贷款成本及贷款风险损失。利率是一个多因素决定的变量,相比在城市开展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过程,农村小额信贷具有独特特征,利率的确定更是个复杂的过程。
透析现存的利率定价方式
农村金融实践中,在财政贴息基础上的较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既是传统也是比较广泛的做法,其理论基础是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农村信贷成本高、收益少,小额信贷的边际利润远小于大额批发贷款。为了鼓励他们支持农业、避免现有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市场容量,满足农户及微型企业的金融需求。
但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检验来看,这一做法并没有达到预定效果,反而背离设定的政策目标,出现贷款发放中的“寻租”现象,资金流向信贷需求相对并不强烈的富裕农户和中型企业,未能真正改善贫困农民生存现状、支持微型企业的生产发展。这使得政府反思,单纯的“补贴”仍不能成为解决农村金融"贷不到"问题的有效方式。
另一方面,在相关政策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3倍,由于农村金融的垄断性供给,有的信用社“一浮到顶”,过高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尤其由于市场环境不好,或者农业生产周期性、灾害等原因,农户原本预期盈利的业务未收回收益或转为亏损,偿还贷款能力受限,贷款展期、利息延付的结果是更沉重的还款压力。
合理利率定价方法的建议
无论是“财政贴息”还是“一浮到顶”,都不能称得上是农村金融合理的利率定价方法,但农村金融的不足确实需要支持,银行的成本与风险也的确较大,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利率定价问题关系农村金融的可持续性,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继放宽准入政策后首当其冲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利率定价:
一、农村金融信贷高成本、高风险要反映在定价中。财政补贴是在商业金融机构不能发挥作用领域,弥补市场失灵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不能成为唯一手段,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必须贯彻在农村信贷中。
农村金融业务数额小、成本高、风险大,表现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的贷款信贷员逐笔都要进行入户调查、信用评级、额度确定,抵押担保品可变现程度低或者没有担保,农民收入不稳定,风险因素集中,因此农村贷款一定要有较商业贷款更高的利率。贷款定价合理,有利于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并保证了为弱势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整体可持续。
二、多层次的利率水平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动态管理。
利率定价不能“一视同仁”,要分类客户,制定差别化利率,同时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农户的承受水平,在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因人而异,满足他们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而且利率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可以把最初发生的业务利率调高一些,建立信用纪录后可以逐步下调。
三、正确认识农民的信用风险
以往我们对农户贷款信用风险的认识是违约概率比较高,很可能由于个人品质、赌博等不良习惯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赖账。可在农信社和其他金融互助性组织实际掌握的情况看,这种认识或许是错误的。
事实上,越是最贫穷地区,民风越纯朴,农民愈是珍惜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这是人品的象征,而不仅仅是一笔贷款的小事,很少有主观逃避债务的想法。此外户口、迁移的限制使得农户生活地点稳定,更重视周围舆论对自己的影响。而往往是经济相对富裕的地区和人,受到城市不良信用环境的影响,会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所以要针对个人,也要针对地区调整信用风险违约估计水平。
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国际经验证明,农村金融能否成功与利率政策关系极大。哪里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哪里的正规金融活动就能顺利地开展起来,农民就能得益。
尤努斯领导的蒙加拉乡村银行平均利率为20%,贷款利率根据不同目标客户灵活浮动。穷人虽然因此付出了相对高的利息成本,但获得了相对高的信贷机会。目前,几乎所有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对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小额贷款机构自主决定利率水平。实践表明,小额信贷的客户即使承担了较高的贷款利息,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往往从借贷和随后的生产活动中受益。
我国四川仪陇昆山村发展协会是会员制的互助性金融组织,发放贷款的名义年利率是8%,还款方式为将贷款本息总额分为36等分,每十天还一份,即“整贷零还”模式,实际利率约为13%。但看似较高的贷款利率却并没有阻挡村民的贷款需求。
究其原因,一是13%的年利率很接近民间借贷的利率,村民感觉还可以接受;每次的还款金额较小,农户觉得还款压力小。二是如果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贷款申请可能被拒,加之贷款利息以外的额外费用等不确定因素,以及还款机制僵化等原因,使农户远离了农村信用社而选择了民间金融组织。
结 论
综上,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农户承受力与贷款高成本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同时利用高利率自动筛选申贷对象的作用,考虑农户从事活动的周期波动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一味的补贴是不符合农村金融改革的大趋势的。
我们期待在农村新政下引入民营资本的村镇银行,能够借鉴国际和本土已成熟的农村金融机构与组织的贷款评审及定价经验,按照金融市场通行方式进行利率定价,以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