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4月3日,农业部在北京举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
此次听证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项:一是增加农药登记残留和环境影响资料,提高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要求。临时登记要求提交残留试验资料,试验点数与调整后的正式登记残留试验点数相同。正式登记残留试验的点数由2地调整为:大宗粮食作物、水果和蔬菜3地,局部地区种植作物1地,其他2地;原药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均要求提交环境行为和环境毒性资料。制剂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须提交环境毒性资料,但可根据原药试验结果减免资料。二是调整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限定范围。农药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由规定最低值改为规定允许波动范围。三是规范相同农药产品的认定和登记。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对于相同农药产品,经有关登记试验单位检测、试验,由登记机关评审确认其组成、质量技术指标和毒理、环境试验结果具有等同性的,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的登记可适当减免资料,质量有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应与首家登记一样,提供各项试验资料。
(本刊记者 鲁国顺)据了解,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随着我国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对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部提出对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修改是一次应时而动的正常调整。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此次《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修订引起不小的争议,广大农药生产企业对《要求(修订稿)》部分内容提出了质疑。
争议之一:多年的老药有必要做实验吗?
对于“增加农药登记残留和环境影响资料,提高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要求”这一点,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建议是,除了新的有效成分,不能以新农药看待。新的制剂和新的使用范围做残留实验实属无必要,试验检测的靶标还是原药本身或其代谢物,对助剂、溶剂实际上并不检测。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这个表述,应理解为对已获得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若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是对原“获得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一种变更,而不应构成一种新的登记。因此,将新的农药制剂、新的使用含量、新的使用范围当作新农药的问题在条例中无表述,无法律法规依据,如若连新的使用范围都成为构成新农药的要素之一的话,那中国岂不是世界上农药创制大国了吗?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对记者说:“国家药监局最近对何为新药的界定,起因就是我们每年有15000多种新药,而美国只有三四十种,所以只能以新的有效成分作为是否是新药的判定依据,这一点应该在农药管理中借鉴。否则每年15000多个新农药会引起国际上的贻笑大方。”
对于何为新农药,中国农业大学的陈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告诉记者:“新农药应该是新的化合物,其化学结构以前没有发现过。按这个标准,陈教授认为新农药主要是化学结构发生变化,药性比以前更优了。但目前我国农药企业还是以“车间型”为主,没有前期的研发投入,大多数仿制别人的农药,仿制农药当然不能算是新农药。”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是新农药进行登记需要提供残留、毒性、环境等方面的资料,大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对于以仿制为主的我国农药生产企业来说,一些农药品种在首次引入国内时已经做过了详细的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经过多年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是安全可靠的,然后这次《要求(修订稿)》提出“原药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均要求提交环境行为和环境毒性资料”,对此,一些农药生产厂家难以接受。深圳诺普信农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孔健说:“国家要提高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求企业对一些没有新的有效成分的产品重复做毒性之类的试验,让人难以理解。按照新的要求,企业登记费用增加了5倍,以前一个产品二三万元,现在得花10多万元。但关键是这个钱花在了没必要花的地方,既不能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也不能给农民带来利益。我国几乎都是仿制药,这些药在引进国内时不知道做了多少次试验了,现在还要求每个企业来做。”
我国农药生产绝大多数仿制外国产品,作为主管部门的农业部不可能不清楚。那为什么还要求做实验呢?对此,农业部药政处刘绍仁处长说:“任何一家企业通过实验获取的农残、环境等方面的资料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那些资料是别人的,不能随便拿来用。”
难道同样一种有效成分的农药,由不同的厂家生产会在产品的质量、毒性、残留等方面产生差异吗?中国农业大学的陈教授说:“即使有效成分没有变化,如果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线路,不同的加工配方,不同的辅助剂,其产品的杂质不同,对环境的污染、残留、毒理等都是不一样的,这个就需要通过试验来获取数据,只有数据才能说明某个产品是不是安全有效的。”
争议之二:相同农药产品每个企业都得做实验吗?
另一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相同农药产品”的,《要求(修订稿)》指出: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即为“相同农药产品”。要求相同农药产品,经有关登记试验单位检测、试验,由登记机关评审确认其组成、质量技术指标和毒理、环境试验结果具有等同性的,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的登记可适当减免资料,质量有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应与首家登记一样,提供各项试验资料。对于这样的修订,有农药生产企业认为,相同农药产品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国家的生产标准来规范,不属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范围。另外,对于“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的登记可适当减免资料”中的“适当减免资料”的表述也比较模糊,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很大的“活动”空间。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实际上,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许多老产品如敌敌畏、马拉硫磷、乐果、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在国内外正式登记十几年了,这些产品的特性及防治范围等业内人士熟知。不同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其性能理应完全一致,如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指标中体现。无论如何强调做此类试验的必要性都无法让人信服,多年以来生产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除了让一些试验单位获得了丰厚的收益,对社会、对环境又有任何益处可言呢?孙秘书长说:“同样一个品种已经在国内生产使用十几年了,并且已经做了多次毒性、环境等方面的试验,原药证明是没有问题的,而相同农药产品的含量和剂型又相同,生产相同农药产品的企业完全没必要重新试验,重复交费。”
我国的农药九成以上是仿制药,而现在这些仿制农药面临着临时“转正”的要求,企业需要花大笔费用去提供资料。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除去卫生用药,农药登记公告上公告的登记产品约19100个,其中正式登记的约2850个,占登记总数的15%,2000年以前登记的有约1800个,占产品总数的9.5%,其中2004年及以后登记的有1020个,占产品总数的5.3%。这就意味着约16000多个临时登记的产品4年内若要都转为正式登记产品,其中新增残留和环境试验费用约58亿元,总共需要耗费近100亿的费用,如此巨大的费用,势必增加企业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2004年国家下了很大决心取消了农业税,当年为8亿农民增收300亿元左右,但是为了提高登记要求又为其减少了三分之一。
国外有现成的做法可以借鉴:美国环保局规定对第一家厂家登记资料予以保护,其后的生产者在登记相同产品,需向第一家提供资料补偿。两家对补偿要求协商不一致由法院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结果双方必须接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出于保护动物的需要减少毒性实验及环境试验对更多试验动物无谓的伤害;减少药效及残留试验对环境造成的无谓污染;减少更多试验及资料评审对政府资源无谓的浪费。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对记者说:“现在我们国家的企业创制农药遇到的一个阻碍就是科研经费不足,而面临着提高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甚至有的企业要拿出上百万元去提供登记资料。关键是这个钱投入到资料的准备中,根本就不能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相反只是养活了一些农药实验单位,因为这些被反复仿制的农药产品不知被试验过多少次了,即使出示的检定报告也是走过场而已。”
面对这个担忧,农业部药政处处长刘绍仁表示:“农业部不会忽视众多农药企业的利益,不会要求企业做一些无谓的实验,能不做的实验尽量不用,绝不会出现一个农药企业生产100种产品都得做实验。我们会结合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试验资料。” “希望大家把《要求(修订稿)》仔细地看清楚,一旦正式公布,农业部会组织相应的培训活动,让大家更好地领会新的登记资料要求。”
争议之三:提高登记资料要求能不能解决小而散的问题
尽管《要求(修订稿)》引来众多争议,但农业部推动实施步伐并没有放缓。3月26日,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提出,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正式登记制度是发展方向。通过修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缩小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逐步实现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并轨。据记者了解,农业部如此坚决地推行这一制度就是要解决农药生产低水平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促进我国农药工业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的陈教授也赞成提高农药生产门槛,他说:“现在的农药企业互相“抄袭”,在研制、创新方面的投入很少。有效成分相同就不能创新吗?同样的有效成分还是有很大的创新空间的,这要看企业愿不愿投入。企业不愿意花钱搞研发有很深的背景。解放之后,西方对我国实行封锁,不要说转让农药专利技术,就是农药产品都不卖给我国。那时,农业生产又很需要,于是国家的研究机构将仿制外国农药的技术给一些企业去生产,企业不需要前期研发投入就可以生产。久而久之,一些企业根本没有专利权的意识,等别人的技术成果成为很多企业的心态。因为做仿制农药技术门槛低,所以现在出现了3000多家生产企业,如果砍掉四分之三都不会影响我国农药的供应。太多的小企业生产农药,虽然创汇了,但同时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问题十分严重。”对于相同的产品重复做实验的问题,陈教授认为,既然别人都做的农药产品,你为什么还要做同样的东西?如果你确实觉得可以挣钱,那你就得重新做试验,做不了你可以退出。
可以说,我国的农药生产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十分突出,淘汰落后生产迫在眉睫。但通过提高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能否实现农药工业的升级呢?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形势的发展要求农药企业注重环境保护,农业部的初衷也是想通过提高登记资料的要求,从而提高农药生产的门槛,改变目前农药生产过多过滥的问题。不错,提高资料的要求确实拦倒了一些企业。小规模的农药企业就不用说,应该淘汰的。但中等以上的企业有的上百个产品,每个产品“重新登记”,这将提前透支企业的研制新产品资金,减弱企业的创新能力,使得我国农药工业的水平徘徊不前。如果简单地认为提高资料要求,与国际“接轨”就可以淘汰一批低水平的生产,那是不现实的。其实最为难的是正规的企业,小企业不管你的要求多高,他都不可能拿出一大笔钱来搞登记,只会依旧搞“地下”生产。我国农药生产的门槛确实应该提高,但我们认为提高对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生产要求才是重中之重。现在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对开办农药企业百依百顺,这是造成小企业过多的原因之一,如果提高环保要求,不达标的坚决关闭,小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可能这么多。
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会引来不同的声音,因为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一样。目前,《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还没公布实施,广大的企业、农业部门等都要集思广益,尽量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更成熟、更完善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