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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有道]合同文本不可乱“整容”

日期:2007-06-08   作者:袁文燕 陈邦正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57期

  笔者在临柜中受理贷款记账付款业务时,发现在填写贷款合同文本时,如借款借据,一些信贷员经常会将某项内容写错,为图一时方便,有的在错误处直接涂挖进行更正,有的在错误处划线更正,然后在更正处加盖上自己的私章以示负责。

  借据填写更改的内容大多为借款日、到期日、客户号、填写借据日期甚至借款金额等内容不一而足。信贷人员以为这样更正是合情合理的,其实这种更正方法是法律所不许可的,存在着严重的风险隐患。

  一、信贷合同文本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受国家《合同法》严格保护,借款借据也不例外,一经签订,对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改动,单方擅自变更是违法的。

  二、签订后的信贷合同文本,是经当事人双方认可后才签章或画押的,任何一方擅自变更都是无效的。如果一方认为有误,确实需要变更的,首先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变更,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或双方在更正处盖章或画押,以示双方负责。

  三、对签订后的信贷合同文本做单方面变更存在着风险隐患。一旦遇某笔贷款发生纠纷,作为重要法律依据的信贷合文本,若出现了单方面的变更行为,这对我们贷款人来说肯定是不利的。如是涉及实质性的变更,完全有可能败诉,造成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必须提高信贷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对信贷合同文本的重要性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二是规范信贷人员对信贷合同文本的填写与操作行为。不管业务多忙,都要谨慎思考,认真填写,争取不错写、漏写。一旦不慎填错,最好将此作废,换份重新填写,杜绝在信贷合同文本上擅自动刀笔“整容”。同时也要督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有关的信贷合同文本,做到不填漏或填错;三要加强柜台监督或贷款资料的事后督查工作,对出现这类不规范信贷合同文本予以拒绝受理记账,并对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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