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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国家加大惩治矿难渎职犯罪力度

日期:2007-06-0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53期

“我很害怕!” 李向东 绘

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专项调查显示——矿难渎职犯罪揭底:

官煤勾结 庸官弄权意 在捞钱

  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向《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独家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以2005年高检院介入调查并办结的6起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和2006年立案查处的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为基础,对矿难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的特点、易发案环节等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近日,检察日报记者专访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请他对《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渎职犯罪造成矿难频发

  《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2005年,全国各类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中矿山事故在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方面尤为突出。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人数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994人死亡、28人失踪、6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24亿元。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9起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其中6起事故的46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2005年发生死亡30人以上矿山事故的12家企业的经营性质分类,其中国有煤矿4家,民营、镇办、村办采矿企业8家。在事故背后存在渎职犯罪案件的6个采矿企业均为民营、镇办、村办企业。可见,对这类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案比率远远高于国有企业。

  《报告》认为,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矿主无视法规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私挖滥采。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特别重大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刻骨铭心。”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往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打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

  2006年底,山西左云矿难渎职案件宣判,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大跌眼镜:12名渎职官员中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这12名涉案官员全部是在监外执行,而这起事故造成了56名矿工死亡。一审宣判后,媒体反映强烈。此后,法院对部分涉案官员改判,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起矿难暴露出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也为《报告》所关注。《报告》披露: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对此,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认为,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上述问题,致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该负责人忧心不已。

  查案工作领域有待拓宽

  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报告》认为,《暂行规定》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打下了良好工作基础,在事故定性、责任调查、案件移送和侦查取证等工作环节,在符合各部门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既体现充分依法办案又照顾了高质高效的工作模式,极大地推动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报告》指出,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彰显了威力。检察机关通过直接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采取具体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查处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报告》同时认为,目前查办矿山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尚存在一些不足:

  ——立查案件数量、办案涉及的部门和监管环节不均衡。各级检察机关在2005年的6起特大矿山事故中共立查了46名涉嫌渎职犯罪人员。

  经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仅大兴煤矿矿难一案就立查了23人,占立查总数的50%。犯罪嫌疑人涉及广东省、梅州市和兴宁市三级安监局,梅州市和兴宁市两级国土资源局及两级煤炭工业局,兴宁市、黄槐镇两级政府和兴宁市公安局等10个机关、部门,发案环节涉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管、核发许可证、火工品监管和现场停产监管等诸多监管环节。但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矿山事故到目前仅立查了2名领导干部。在山西朔州细水煤矿“3·19”瓦斯爆炸事故中也只追究了2名现场监管人员的渎职责任。

  ——调查领域有待拓宽。6起矿山事故中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就是都存在矿主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私挖滥采。而矿山生产离不开炸药、雷管和供电、供水保障。因此,如果各个职能部门都能严格依法管理,紧密配合,矿主则无法获取用于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所需的相应保障。但是,目前查办的案件很少涉及这些职能部门的问题。另外,对矿工的安全培训、安检员的岗位考核及持证上岗等监督落实,国家明确规定应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在目前查办的渎职案件中还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下一步将在这些方面对此加大办案力度。”该负责人强调。 (检察日报 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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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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