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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农业保险也需要再保险(组稿)

日期:2007-05-30   作者:计慧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51期

  今年四月,中央财政首度介入农业保险,举10亿资金对六个省、自治区的五种农作物进行补贴,此举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借此跨出了实质性一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一个完整的保险发展体系依旧没有形成。巨灾风险支持保护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个空缺,同时也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当务之急。

本土方案
关键词:农作物物化成本保险

    2007年4月,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首度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对象: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和小麦五种农作物。

  区域: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6个省、自治区。

  原则:低保障、广覆盖。

  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补贴比例。

  他山之石:

  农业保险补贴源于西方国家,为了分散农业风险,许多国家把农业保险列为政策性保险,并将其视为农村救济、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日本
关键语:产量保险和资产保险、构成有机组织体系

      日本的农业保险被认为是世界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日本在1929年出台《牲畜保险法》后的近20年的时间里,政府没有具体的支持行动,所以农业保险并没有发展起来。直到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政府对若干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两业实行强制保险,并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才在日本启动并发展起来。

  日本农业保险包括以每年产量损失为对象的产量保险和以资产为对象的资产保险。每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灾后的保险赔偿金方面各异。

  日本政府承担水稻和陆稻保险费的50%,而对麦类承担的保险费按照“超过累进”的方式承担(全国平均54%),即保险费率越高国库补贴就越多。

  日本农业保险通过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组合联合会、政府三级组织进行风险分散。这些机构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保险组织体系。目前,日本政府已经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了再保险。

美国
关键语: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是由参议院提议后,经过14年的论证于1938年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确立的。

  美国的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产量保险和农作物收入保险。

  政府对投保的农场主给予相当于保费50%—80%的补贴,使农场主只需支付很少的保费就能参加农业保险。农场主自愿投保,当由于气候变化等因素而导致产量下降或价格变动,造成农业生产者收入减少时,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1980年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在美国政府财政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农作物保险。2001年,最初参与农业保险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基本不再做原保险业务,而只代替政府行使政府职能,专注经营再保险。由此形成了农户向私人公司投保、并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私人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政府获得各种费用补贴与优惠政策,而且又可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或私人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以分散风险,而再保险公司又可从政府获取费用补贴及税收与金融等优惠条件的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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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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