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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化肥出厂到零售综合差率不得超7%

日期:2007-05-19   作者:   来源:新华网

  为确保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贵州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规定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

    今年,贵州将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的经营差率。2007年化肥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即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尿素出厂价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中准价1500元/吨;年产量在15万吨以下的尿素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为1550元/吨;磷酸二铵的出厂中准价为 2100元/吨。

    出厂价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即执行尿素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同时,为确保化肥企业保持充足货源,正常生产,贵州各级物价部门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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