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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落实小煤矿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日期:2007-05-25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49期
  本报讯  5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召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就《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提出要求,对违反《指导意见》的企业,将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措施。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此意见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

  《指导意见》要求煤矿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结合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改;结合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找出自身在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方面的差距和问题,及时整改,对无风、微风作业,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劳动组织混乱,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瓦斯监控系统形同虚设等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治理整改,治理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及时予以关闭,加快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指导意见》是继去年七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后,为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实现小煤矿管理强矿目标的背景下出台的。

  《指导意见》共四十五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提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目标,即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第二部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第三部分,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强调政府是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强调严肃事故查处;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上同时提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通过对小煤矿联合执法等形式,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违反七部委局《指导意见》的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措施。(安集)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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