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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促进基层社改革发展

日期:2007-05-22   作者:郑劭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46期

李春生讲课 王君主持

  本报讯(首席记者 郑劭清)5月20日,总社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在首期“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高层研讨班上讲课时指出,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王君主持。

  李春生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精神。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而深远。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规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李春生强调,我们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他说,就供销合作社而言,从“供销”二字理解,它也是专业合作社,但我们在发展中逐步突破供和销的范围,实行多种经营,成为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混合型合作社。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基层社的现状,以及未来的改革发展趋势看,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相互融合、互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发展专业合作社是促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目前实现办社方向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基层组织资源的一个重要形式。供销合作社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要用我们的资产、网络、设施、人才、经验等优势,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

  李春生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供销合作社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截至2006年底,全系统共有基层社21617个,职工53.83万人;实现购进总额1475.21亿元,同比增长20.6%;实现利润3.8亿元,增长72%。基层社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要利用好这部法律,积极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总的原则是因地、因社制宜,多种形式;改造与新建并举,以新建为主。可以依托基层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类市场、综合服务社、供销合作社职工和农民经纪人等载体发展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基层社改造为专业合作社、作为团体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平台,也可以发展成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交易市场、连锁超市等。他最后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如何看待坚持为农服务与市场化改革取向,基层社、专业社的数量与质量,坚持合作制,联合社在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王君在主持时要求,要深入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准确把握这部法的精神实质,为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好准备。要以贯彻这部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总社四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的新局面。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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