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本报讯 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等七项措施。
去年12月,电监会、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对山西、内蒙古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检查发现: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为保证煤矿供用电安全,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本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七项具体措施:
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电力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着力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各电力企业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的矿井停止供电。
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将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
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应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
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煤矿企业将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
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解决自供区电网与电力主网联系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对当前煤矿供用电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察和日常监管检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