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以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上规定可以解决在农村普遍存在着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满足种植户的生产资金需求,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法律保障。
二、发放以农业生产资料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以此类物品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发放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应收账款是多数企业都拥有的资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流动性和可执行性,即可以为从事农业生产项目经营的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带动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