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在一个钢铁厂工作了九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该厂所在的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由于该厂生产作业污染严重,危害当地居民的健康,被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下令从原来的中心城市迁址到另一个比较偏远城市专门规划的重工业区。钢铁厂希望我们随迁,但我觉得孩子现在上初三,这个关键时刻如果转学很可能会因为难以适应而使学习成绩下滑,而且城市医疗条件不足、医疗设施比较差,也可能给老人就医带来不便,不利于照料老人,就没有同意厂里的随迁要求。经过协商,钢铁厂与我不能就迁往新厂区工作达成一致,钢铁厂决定自2006年12月3日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是没给我任何补偿。请问:钢铁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权得到经济补偿?
李先生
李先生:
本案是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钢铁厂迁址,李先生不同意随迁,此时钢铁厂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上述的“客观情况”进行了解释,即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李先生所在的钢铁厂发生了迁址到另一个城市的事实,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钢铁厂与李先生经过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钢铁厂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李先生本人。
钢铁厂解除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给李先生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先生的情况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适用上述赔偿规定。李先生已经在钢铁厂工作了九年,钢铁厂应该发给李先生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钢铁厂解除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钢铁厂除全额发给李先生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发给李先生四个半月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李先生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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