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包含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包含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而农村生产关系改善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加快农村产业组织的创新。国内外经验表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加快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还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是从经济的规模性和外部性来看。合作经济是单个生产者在其生产、购买销售和筹集资金过程中,利用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方式。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小农户,可以节约分散闯市场的交易成本,并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塑造品牌和人才培训、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形成联合优势、获得规模经济,农民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
二是从组织权的回归看。组织权是指民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率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具有的自由结合的权利。因此支持和鼓励农民在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前提下自己组织起来,通过组织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实现自己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体制改革深化的必要条件,是民众组织权回归的标志。
三是从体制创新的角度看。我国农村自1978年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已被世界公认为组织创新的典范,被誉为中国农业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然而,家庭承包制并不是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终结,而仅仅是个开始。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的困境不在于家庭经营本身,而在于合作组织体系的缺乏和合作组织发展的滞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者不仅要掌握准确、全面、及时的市场信息,还必须要有一种机制和组织体系来使农民能有效地利用实用技术,通过制度变迁探寻生产者以低廉的成本、快捷的方式实现与市场对接的途径。
四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现已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外农户与市场的接轨大部采用了合作组织的形式,日本几乎全部、美国、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 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好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发展。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财政补助项目,支持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