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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委派制需责权对等 否则会产生负面作用

日期:2007-04-09 09:45   作者:吴志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25期

  为进一步加强总部管理的扁平化与精细化,不少银行都推行主管委派制,主要有会计主管委派制和信贷主管委派制。笔者认为,主管委派制的推行需因地制宜,特别是对基层营业机构的委派要注重责、权、利的对等,否则会产生负面作用。

  目前,被委派主管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被委派机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化解风险;向委派机构如实汇报所在机构的有关情况,并协助、配合上级机构开展的各项检查。

  其主要权力是对所在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委派主管实行双重领导,由委派机构和被委派机构分别考核,按年给予整体评价。

  由于主管委派制的出发点侧重于加强权力制衡,防范与化解风险。为此,委派主管基于对被委派机构的风险责任而在风险防范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力,比如对贷款的发放有一票否决权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委派主管在行政上隶属于上级机构,对其的考核、分配往往是上级委派机构占较大的比重。

  为此,委派主管基于风险防范意识、责任追究意识和以上级委派机构考核为重的分配机制,肯定会过分注重风险防范,从而影响业务的拓展;而被委派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偏重于业务的拓展,两者在处理发展与风险的关系时,因各自的偏重不同而产生分歧。

  笔者以为,对基层机构的主管委派需注重责权利的对等,与委派主管对被委派机构承担较重的责任和拥有较大的权力相比,其收入与被委派机构的挂钩显得不够。委派主管的收入中,与被委派机构的挂钩应与上级委派机构的考核相等,各占50%。这样,因利益机制的驱使,委派主管可以平等地对待业务的拓展与风险,与被委派基层机构的矛盾可以缓和,也有利于其在被委派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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