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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逾期未缴罚款不再扣12分

日期:2007-04-02 11:48   作者:京华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21期

  本报讯  根据公安部91号令,从4月1日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将调整,逾期未缴罚款不再扣12分。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里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公安部71号令中,共有7项交通违法行为要被一次记12分;而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会被一次记12分,原先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等被删去。

  交管部门表示,对司机影响最大的是被删除的第三项规定。此前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要在15天内前往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否则就要缴纳滞纳金,而一旦超过3个月,司机牡丹交通卡内的记分就会自动生成12分。此外,司机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也会被一次记12分。而新规定实施后,司机卡内的违法记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不再出现因为未缴罚款而自动生成的记分。

  但是,交管部门也指出,司机逾期不交罚款,需要每天承担应交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

  另外,公安部91号令加重了对“涉牌”违法行为的记分,由原来的记3分改为记6分。针对目前“涉牌”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新规不但加重记分,还将伪造、变造号牌列入记分范围,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有醉酒驾车记录的司机,将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2.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的。(京华)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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