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杜晓山
银监会出台的“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若干政策”为缓解欠发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体现了农村金融服务应“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要求。
此农村金融新政的另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突破是,对于将在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包括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问题,银监会的“新政”中已在行政政策层面基本予以解决,并出台了乡镇以下地域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办法。信用合作的重要性在于,它往往是农民其他类型的经济合作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严监管如何实现
在我们支持赞赏这一农村金融“新政”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如何能更好的保证试点目标的实现,如何能进一步健康推动农村金融政策发展。从政策层面考虑,重要的是要寻求两个相关问题间的平衡,即推动农村金融政策开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与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问题。这也就是说,要注意认清和解决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银监会提出的“宽准入,严监管”的思想也是出于这一考虑。
如何保证监管有效是一大挑战。过去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是开放不够,现在人们还在观察此“新政”是否能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是否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缓解农村金融供求不平衡的目的。同时,也在担心能否有效监管可能的金融风险,这是要防止的另一种倾向。“村镇银行”类机构需审慎性监管,这是没有疑义的。然而,小型社区“信用合作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根据国际经验,一般适用非审慎性监管,这次“新政”对此提出的却是审慎监管。
另外,对新型金融机构中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适用何种监管,国际上也有各种不同意见。目前我国基层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数少、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如何面对这一新形势、新变化,实施有效监管是一个严峻的课题。适当调整“充分监管”人员的数量、质量的可行性有吗?抑或寻求当地政府力量的协调配合?不过,过去重要的经验教训是这两者合作中的“两张皮”现象时有发生,且难以克服。
应考虑“统筹性”
“社区信用合作组织”是小额信贷多种组织类型中的一种。这一次出台的“新政”,解决了它的合法性问题,这是令人鼓舞和赞赏的,但它没有从整体上解决各种小额信贷组织的合法地位和适宜身份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对2005年起央行推动的5省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以及在我国已存在10多年、追求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政策,这次“新政”都没有涵盖和涉及。中央提出的“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要求并没有破题。笔者认为,从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统筹考虑,对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从政策上应尽快予以解决。人们希望有关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协调统筹,保证政策措施的连贯和一致。
另外,“新政”不允许既追求公益性、又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与银行合作组建“村镇银行”,似乎与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社团法人也可组建小额信贷机构”的精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