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计结息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应引起高度重视,并亟待解决。
主要表现在:一是结息不规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而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时间结息,想什么时候结息就什么时候结息,想结到那天就结到那天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二是展期贷款计息方法不准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规定:“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出现展期前和展期后均执行原借款合同利率,或展期前后统一执行新期限档次利率的现象。
三是中期贷款计息不正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是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到底,没有实行一年一定。
四是未按规定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而在现实中,很多基层单位存在着嫌麻烦,怕借款人不同意的思想,大都没有按规定计收复利,既减少了信用社的合法收益,也极易助长借款人有意逾期归还贷款行为。
为此,建议:首先,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学习《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不断提高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保障客户的应得利益和信用社资金的正常收益。
其次,上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业务系统上线的有利时机,及时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正和完善,增添计提利息功能,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另外,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利率管理检查监督力度,定期对基层单位利息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利息收支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贷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