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吉宝飞)3月16日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五点创新和突破之处,在适用范围、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等方面作了调整和规定,为期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适用范围拓宽。《条例》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
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条例》从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该项条款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未涉及的。
为金融机构“松绑”。《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的结算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期货公司成金融机构。《条例》中删去了“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改为“期货公司”,而且认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除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改善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进行同质化竞争的局面。
奠定法律基础。《条例》不仅在适用范围方面包含了金融期货,而且对于未来参与期货市场的金融机构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说明,这给予了我国推动金融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于推出股指期货活跃金融市场、提高参与金融期货的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以及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