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6日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笔者在通读《条例》后,结合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就棉花品种的有关制度,产生了一个困惑,即,郑商所2006年7月17日对棉花一号合约交割库的调整方案是否与《条例》相抵触?
即将施行的《条例》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而郑商所为了活跃棉花合约交易,鼓励投机资金的参与,于2006年7月17日公布了对棉花一号合约交割库的调整方案。原有16家交割库暂停入库业务的有9家,仅保留了7家,并规定,占当时全国棉花一号合约仓单总量一半多的河北衡水库和湖北银丰库仓单无条件贴水200元。至此郑商所一号棉交割库分布如下:河南省三家,占了全国的近一半;河北、山东、湖北、江苏各一家。交割库以河南为中心呈聚集状态,取消的多是外围库。
以上调整产生了如下后果:一、减少交割库的总量,从总量上相对限制了仓单生成;二、使原本分布在棉区的交割库形成了以河南为中心的聚拢状态,提高了仓单生成和仓单需求企业的运输成本,降低了涉棉企业交割的积极性;三、使占全国一号棉花合约仓单总量一半的河北衡水库和湖北银丰库无条件仓单贴水200元,限制了当地的仓单生成量和实物交割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2006年7月17日对棉花一号合约交割库的调整方案可能有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地方。如果不及时对调整方案按《条例》的要求加以调整,则会对郑州棉花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张洪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