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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看台]重视贷款诉讼时效

日期:2007-03-26 10:11   作者:黄玲华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17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农信社的贷款借据诉讼时效是指作为债权人的农信社在某种期间内对借款未能正常归还借款行使诉讼权利的效期。

  在对农信社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不良贷款借据有超诉讼时效的现象。如何维护农信社债权,不丧失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贷款债权时效中断可采取以下法定事由。

  一、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农信社,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诉讼时效即中断。

  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提出要求。(一)农信社向借款人提出催收。催收方式有:一是上门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二是采取特快专递,并在特快专递的递送内容栏注明“逾期贷款催收单”;三是采取公证催收;四是采取统一登报催收。(二)农信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三)农信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债权的请求。

  三、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一是债务人暂时无钱归还,签订还贷协议书,诉讼时效中断;二是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若借款人有多份借据,最好先收超过诉讼时效的或借款到期日在前的借据,如有可能每笔借款借据分别收一点,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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