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努斯教授和他的格莱珉银行用近30年的农村工作实践向全世界证明了一个理论,即农村金融市场巨大,隐藏无限财富。这为农信社在经营定位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即农村信用社应积极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发放小额信贷,解决农信社与其它商业银行同质化的问题,通过创新机制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随着监管部门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农信社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借用“格莱珉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思想来推动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市场化与支农并不矛盾
格莱珉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是实行高利率的商业化经营原则。格莱珉银行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但是始终如一地贯彻商业化原则。尽管格莱珉银行每年都为几百万人发放数亿美元的小额贷款,但他们却从不采取资助或施舍的方式,即使对乞丐也不例外。这反映了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的重要性。
小额信贷的高利率经营原则对信用社经营的启示,在于它给农信社改革指出了一条新路,即无论农信社怎样改革,始终避不开市场化道路,而这种市场化的道路和支农并不矛盾。
这是由于一是较高利率才能使贷款真正到达村民特别是贫困者手中。贷款利率如果不高,各类农户都会出来争夺这份“廉价午餐”,特别是使那些强势人群、先富裕起来的人群,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霸占”这类贷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农户往往难以沾边。
二是较高利率能使贷款者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低利率将给借款者一个错觉,即低利率贷款是无偿扶贫款,是一种很不“严肃”的贷款,因而可以马马虎虎使用,或者说用好用坏无所谓。只有在较高利率的压力下,贷款者不但要还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必须精心使用,如无特殊“天灾”“人祸”,就必须成功,不许失败。实践上,大量扶贫贷款死滞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三是较高利率才能覆盖农信社经营的成本。农信社经营出现亏损,除了体制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成本过高,利率较低,收入覆盖不了经营成本。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的逐步放开,信用社应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在支农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
业务:创新才能发展
格莱珉银行经营的另一个制度安排是贷款无需抵押与担保。孟加拉国和我国的实践都证明,贫困农户使用小额信贷的还贷率达99%以上,远远高于地方行政机构、公司、富人使用贷款的还贷率。他们控制风险的方式是:通过整贷零还、小组模式、随机回访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小组成员之间内部评估,互相鼓励、互相监督的这种内生性的激励机制替代了抵押担保制度,成为格莱珉银行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而这无疑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农信社也开办了无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如信用贷款等,但占贷款总量较低,而且效果也不尽好,违约现象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信用社人员还存在“官银”作风和“官银”意识,对贷户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没有获得农民长期生活的各类真实信息。在体制上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跟踪服务和回访服务。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从而使信用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从目前的情况看,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村都不会实行土地私有化和住房商品化。因此,农民贷款时就缺乏可用于抵押的物品。在此情况下,农信社应彻底摈弃“官银”作风,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使命感。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机制上创新,在业务品种上创新,探讨建立真正贴近“三农”的银行信贷机制。如可参考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建立多户联保和严格的贷前调查、贷后服务(跟踪服务和回访服务)以及监督机制,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机制来化解风险。
“逼”着贷款人动脑筋
由贷款社区村民自己确定发展项目,是格莱珉银行经营的又一制度安排。格莱珉银行要求贷款社区村民要自己选定自己的贷款项目,并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一次又一次论证,一旦项目选定后还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可以说,小额信贷是“逼”着贷款者开动脑筋想办法实现自己的脱贫愿望。
目前,农信社发放的一部分贷款中,其项目计划是由政府制定的,即政府立项,信用社拿钱。虽然在制定过程中也征求过少数人的意见,但是没有听到当地多数人的意见和要求。这种被动执行的角色地位,要么使当地人不了解项目计划的目的、目标和要求,行动陷入盲目;要么使当地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不愿意积极地动脑筋思考问题,不愿意积极地参与,甚至还可能与项目计划对着干,信用社往往是出力还不讨好。
近年来,各地一些由政府和信用社包办项目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社的资金也有去无回,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信用社在鼓励农户项目投资时,应鼓励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自选项目,在项目确定后,信用社可以提供资金、技术、信息上的支持,但不要搞承包制,给农民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留一定的空间。同时,信用社可协调当地扶贫办、县乡党政实施配套技术服务,解决农民信息、技术不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