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我于1978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英勇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并向我颁发了伤残军人证。1980年12月,我退伍到四川省富顺县永年区粮站工作。2006年6月,我所在粮站改制,粮站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县劳动局按川府(2003)42号文件精神,仅给本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83476.80元,与其他职工一样的经济补偿金22808.98元。请问:富顺县永年粮站解除我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邓先生
邓先生:
您好!
本案是有关伤残军人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你属于何种受伤致残?你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受伤致残,属于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根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因战致残。你在退役后到粮站工作,根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抚恤金。另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你作为二级因战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是每年10080元。
其次,你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或企业关闭、破产在清算资产时,其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同等级别人员待遇。粮站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后,撤销原有的粮站企业,成立新型的企业主体。实践中,国有粮站改制后的模式分为国有控股、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民营股份、股份合作等几种模式,无论改制后的新型的粮食企业采用何种经营模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在粮站改制被撤销时,承继企业应当给予你工伤同等级人员的待遇。
最后,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你是二级乙等伤残军人,应当享受六级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你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与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你本人未向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保留你的劳动关系,为你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如果无法安排工作,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你伤残津贴。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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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富伤残军人的权益,让伤残军人下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