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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如何确定

日期:2007-03-22 10:0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16期

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杨明

  一项新技术研发之前通常会对研发方向做文献检索,以了解相关技术及其动态。当检索到相关的中国专利甚至是相关的中国专利申请时,需要对研发技术预先做出侵权可能性的风险评估,为下一步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一项专利权获得之后,专利权人需要清楚自己获得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地图上”的边界,以防备他人侵入领地,保护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

  遇到上述情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权利客体无法像一般有形财产那样清楚、容易地予以界定,这是专利权与一般有形财产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而专利权又是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有效的权利,对这个范围之内所有个人和单位都有约束力。因此,人们期望能够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做出清楚地界定,以利于社会公众合法有序地从事生产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条第一款的两句话表达了两重含义。前者确定了一个大的前提,即“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中“为准”二字清楚地表明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后者则是在承认上述大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用来确定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表述的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其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均起同样的作用。

  文本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述的权利要求是指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该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或者无效程序中修改过的文本。

  专利申请之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作多次修改,但未授权的文本,例如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不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侵权诉讼中依据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但如果经历无效程序,授权文本可能被修改,此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同一项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因此,无效程序修改文本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小于授权公告文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授权之后权利要求的最后文本为准。

  为保证权利的确定性,诉讼过程中文本只能作权利放弃,而不能再做修改。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变更其专利保护范围原则上是不能同意的,因为这样会使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对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权利保护内容法律一般不予禁止,例如放弃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但如果专利权人在放弃其独立权利要求后,将其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法院将不会予准许。

  解释权

  专利文件既是技术文件,又是法律文件。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重要的法律问题,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属于法官。

  涉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解释时,法官离不开技术专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专家咨询意见,技术鉴定等方式,但这些都只是为法官解释权利要求提供参考性意见,最终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最后决定权在法官手中。

  解释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权利要求作为直接依据,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处于从属地位。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是在权利要求里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就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无论权利要求是不是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法官都会参考说明书、附图及专利申请文件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在解释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时,不能用仅记载于说明书或者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即使是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采纳、遑论专利权人的另一项相关专利的技术特征。

  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时,法院一般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不能直接用来对抗被控侵权人,除非独立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从属权利要求仍有效,并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般可不考虑。但是,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用说明书等加以解释时,法官往往将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也当作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工具。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有矛盾时,以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为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清楚时,则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为准。这种做法,仅是在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使用,并非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改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模糊不清的具体概念、措辞时,首先应当用专利说明书对它进行解释,其次可以考虑按同行业普通常识或者同行业人员是如何理解它的,最后才能考虑词典、字典的解释,而不能把顺序弄反。不然,就可能将专利技术特征的真实含义搞错,造成专利保护范围解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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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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