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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

日期:2007-03-20 10:4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14期

  “有史以来,很多农业及其加工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的,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利用地理标志可以对它们进行更好的保护和推广。”人大代表李华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

  李华代表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惯例开始重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少地方特产、名产获得了原产地或产品标志保护,使地方特产有了“护身符”。自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又把地理标志保护写入了《商标法》。现在我国保护地理标志是以《商标法》作为依据。

  李华代表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不同,它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而且是一种永续权利,它不仅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种质量标志。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标制度。

  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李华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总结实施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与商标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系统。只有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地理标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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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国第一

  据浙江省工商局透露 ,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以特色农产品为主的地理标志保护商品将首次拥有自己的统一标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将得到进一步的合法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品牌大省浙江,近年来也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取得突破性进展。仅去年一年就新增九件证明商标。据统计,截止目前,浙江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拥有量已达到32件,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其中,安吉白茶、绍兴黄酒、磐安元胡等一件件证明商标在浙江大地如百花齐放,一个商标就能造福一方百姓,在帮农、富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

  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对全省商标监管工作进行了协调与部署。省工商局已重点发文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应用工作。同时,省工商局设置湖州市安吉县作为“地利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工作的试点地,并组织全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有关管理机构和全省商广处长进行现场会议,重点部属全省商标监管工作。(据中新网 )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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