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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农合组织)的数量和规模有了较大发展,农合组织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呈现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合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上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我国农合组织发展所以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农合组织融资十分困难。从广东、河南、陕西省11户农合组织调查看,总共从银行获取贷款389万元,平均每家农合组织贷款35.4万元。如果考虑到目前农合组织贷款大多都是通过农户个人在信用社获取贷款的事实,11家农合组织平均每人贷款只有1447元,而在11家农合组织中,真正获得银行贷款的只有5家,其余6家农合组织目前尚没有在银行获得一分钱贷款。
另外,从贷款种类上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和农合组织提供的大多数是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农户小额贷款。这种贷款讲求即贷即收、快速流动,它具有周转快、风险小、应急性和分散型的基本特点。但这种贷款与目前农合组织的产业化生产水平要求相比,无论从金额上,还是从期限和用途上看,都已很难满足农合组织发展的金融需求。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我国农合组织的融资困难,必须以制度重构为切入点,围绕投资者意愿与农合组织经济特征的内在冲突,在大力改善农合组织生存业态,优化农合组织融资环境的同时,从制度供给方面认真搞好金融创新。”这是民建中央在本次“两会”上提出的。
这一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同,不少委员表示,大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融资困难,为其治疗日益严重的“贫血症”,对于联结小生产与大市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扶持引导
“政府要加大对农合组织规范、引导和支持的力度,大力改善农合组织的生存业态。”全国政协委员陈瑞清说,这其中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农合组织加强组织建设;通过立法,为农合组织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得必要的社会经济金融资源创造条件;为农合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面信息服务;继续加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对农合组织的扶持和支持。
“尽快建立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也是政府目前要加紧做的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刘汉元强调了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农合组织的重要性,他同时强调,应该对农合组织开展信用评级活动,进一步规范农合组织信用行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信用协会”、“信用合作社”,给予相应称号并在信贷税收以及政府奖励资金上给予一定优惠。
整合金融资源
“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农合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童石军说,要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村商业性贷款业务的资格,对于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则要严格规定其向农村贷款的比例,适当在农村地区成立社区银行及组建金融合作社,以打破单一依靠农村信用社支持农合组织的局面,形成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格局。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为农合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动性还很不够。” 陈瑞清委员认为,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农合组织可派驻客户经理,通过主动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为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富裕农户的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对农合组织注资,通过充实资本金,解决农合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应该在农合组织发展较好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大对农合组织的资金支持。进一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在条件好的乡镇开办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开办大额抵押担保贷款
在对农合组织的资金需求调查之后,民建中央在“两会”上提出了“试行开办大额抵押担保贷款”的建议。民建中央认为,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农合组织开办大额担保抵押贷款已是大势所趋。在继续巩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同时,可考虑适时推出大额担保抵押贷款,以解决当前农合组织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矛盾。
但大额贷款在制度设计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贷款对象,应当明确为规模较大的初级成长型和初级成熟型农合组织。二是贷款额度一般在1—20万元之间,最高不应超过25万元。三是贷款用途的规定不宜太具体,以满足农合组织在资金上的多样性需求。四是贷款期限应当按照贷款用途具体加以确定。五是抵押担保物品要严格加以落实,同时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及时加以必要的调整。
构建农村贷款担保体系
“应该大力构建和完善以农民信用担保协会为主体的农村贷款担保体系。”刘汉元委员认为,可以考虑发展和完善农民信用贷款担保协会。但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坚持自愿、互利和守信的原则。二是政府对由群众自发组织的民间信用担保协会要给予规范、引导和支持,明确担保协会法定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要注意担保协会的风险集中问题,要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增加担保协会会员担保保证金,合理确定担保协会贷款的担保额度,防止担保失控。
童石军委员针对这一设想则提出,必须完善担保协会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则要加强对担保协会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还要加强担保协会与金融和贷款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以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创新土地抵押制度
“从法律上创新土地抵押制度,使土地真正成为农合组织的创业资本。”在这一问题上民建中央提出了几个建议:一是建议《物权法》将非基本生活保障耕地、宅基地等农地纳入抵押设定。二是要根据各地农地抵押担保贷款发展实际,加快我国《农地抵押贷款》的制定,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中有关不利于农地有效、正常抵押担保部分,并根据现实需要补充有关内容,统一相关口径。三是要通过统一物权登记制度,加强农地使用权的登记,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促进农地合理流动。四是大力发展农地抵押担保贷款。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农地使用权贷款部门,负责农地使用权贷款的审核、发放、贷后跟踪和抵押物的处置等工作,加大对农合组织农地贷款投放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