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 讨论区 - 地图 - 收藏 - 搜索 - 帮助   
  首页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周报1版/金融要闻 → 阅读新闻

马百党支招农信社改革:县一级法人要稳定

日期:2007-03-09 15:04   作者:刘小萃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09期

不良资产处置要加快 应返还盈余社保值贴补利息

□ 本报记者 刘小萃 文/图

  作为全国信合系统唯一一位人大代表,每年的“两会”上,陕西省澄城县农村信用社魏家斜信用分社主任马百党的议案和建议大多围绕农信社改革与发展而提出。今年的“两会”上,记者带着农信社改革进程中大家所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找到了马百党,请他对这些问题荐言献策、现场支招。

  县一级法人要稳定

  焦点:

  有观点认为,农信社改革不一定要坚持以县一级法人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可以通过行政力量把法人地位逐步从县级上收到市,再从市级到省,甚至从省级到全国。这样可以解决农信社的很多现实困境,集中解决单个农信社难以解决的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思路并不适合农信社长远发展。

  数据:

  截至2006年6月底,在全国总额超过20万亿元的贷款中,涉农贷款额只有大约3.4万亿元。中国约有7000多万农户得到了贷款,约占2.3亿农户总数的30%。而这不到1/3的农户的贷款供给也很难通过所有制层次较高的金融机构获得。

  马百党建言:

  农村金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其他各国政府对此也颇感棘手。2006年11月25日,围绕如何搞好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如何突破等热点问题,出席“亚洲区域与农村金融”论坛的专家们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讨论,对“中国整个的金融布局不缺大银行,缺的恰恰是提供农村基层服务的县一级机构”达成了共识。

  近几年,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层级已由过去的乡镇过渡到县联社。中国大约有2000多个县,如果一个县有一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法人单位,一共也只有2000多家。加之大银行由于体制所限和利益比较分析,他们自然不愿意从事农村金融服务,零敲碎打式的农民贷款需求恰恰通过由所有制层次较低的当地金融机构来满足。

  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首先应坚持农信社以县一级法人为单位的政策长期稳定的原则,而不能再通过行政的力量逐步从县级到市,再从市级到省,甚至从省级到全国。

  不良资产处置要加快

  焦点:

  农村信用社承担了支持高风险、低收益的县域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接收了基金会巨额不良贷款,为社会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政策安排上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待遇,却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包袱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

  数据:

  以西北某省农信社为例,到2006年末,按贷款五级分类,全省农信社不良信贷资产占到总额的40.45%。其中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五小企业违约贷款 141亿元,占到不良贷款总额的52.8%;党政部门及党政干部自贷和担保贷款共11.5亿元,累计欠息3.4亿元,大部分已形成不良贷款;基金会借款并入信用社后,形成不良贷款9亿元;农户贷款形成不良贷款111亿元;农村经济组织及其它不良贷款为15亿元。

  马百党建言:

  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形成部分不良贷款;信用环境较差,形成部分企业贷款收回难;并入基金会借款质量不高;受自然灾害因素影响。

  加快农信社不良资产的处置,可借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各省成立资产公司,对全省农信社不良贷款实行打包收购,进行处置。同时,建议省级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注入一定资金用于置换农信社已形成的不良资产。

  建议国家从农信社的发展和承担支持“三农”的历史使命出发,尽快出台一些资金扶持优惠政策,如:建立农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用专项票据置换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等,逐步消化农信社历史包袱。

  建议地方政府,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做为地方政府,既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督促企业落实农信社债权,防止农信社信贷资产流失,从而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

  应返还盈余社保值贴补利息

  焦点:

  始于2003年的农信社改革规定:“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但实际上,大量的保值贴补息是由盈余社承担的,亏损社承担的比例并不高。

  数据:

  就陕西省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报表统计数据来看,1994年—1997年共支付保值贴补利息1272.98万元,其中盈余社支付913.88万元,占到全县信用社支付保值贴补利息的71.79%,而亏损社仅占到28.2%。

  马百党建言:

  该条规定将当年盈余信用社排除在外,一是削弱了扶持政策用于“帮助农信社消化历史包袱”的初衷。二是由于当时农信社一直由农行、人民银行等代管,年终的盈亏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并未体现真正的经营实绩,当年的盈余信用社实际上仍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

  因此,财政部应返还盈余社为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而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以更好地消化农信社历史包袱、充实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编辑:舒安东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2007两会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