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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减免农村金融服务税收

日期:2007-03-08 15:39   作者:秦炜   来源:证券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代表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他建议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政监督给予优惠。

  秦池江代表建议,政府可以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政监督作出以下调整:一、对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普遍的免税政策或减税政策。对以服务“三农”为经营宗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公司原则上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农村新组建起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视同信用合作社,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的贷款公司也免征营业税,可以统征所得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新组建的村镇银行,十年以内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

  二、农村金融业的纳税对象采用纳税行业主体和纳税行为主体双重标准核定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将具有主体多元化、形式多元化的特征,不宜设立单一的纳税行业主体和行业优惠政策,需要把纳税行业和纳税行为结合起来,设立双重的纳税认证标准,以引导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发展、规避非正当经营和逃税、漏税行为。

  三、强化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政监管。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行为(包括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中介服务、代理业务和计收的邮电费与工本费)进行积极的保护和扶植;对于非“三农”的金融行为坚持照章纳税。

  四、改进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纳税监管措施。农业的生产周期较长,金融机构资金周转慢,按季进行纳税申报成本高、效益不大。因此,取消按季进行税收预缴的做法,一般以一年为纳税申报期,然后按年度进行一次性的税收检查。税收申报的内容,把纳税与应税项目分别列报、分别考核。凡合格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对违规者照章征税;对三次以上违章经营的,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对以县及县以上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实行比例考核和按比例征税的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汇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信用联合社的农业与非农业资金运用设立一定的比例,凡“三农”贷款达到规定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凡达不到比例的,则全额纳税或按比例征收。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农村保险业务,也可比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纳税办法执行。

  六、县级城市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以服务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为宗旨的机构,可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

  七、由于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实行前一年度的基数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拨补。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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