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问题一直是“三农”类提案中的一个热点,而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更是年年必提。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从此进入了依法成立、依法发展的轨道。
但记者发现,在今年的“三农”类提案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是关键词之一,很多政协委员开始用新的视角审视“农合”组织的发展。
莫再“提指标”、“搞运动”
全国政协委员徐更生指出,最近两三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向基层干部提出组织合作社的指标,并以此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业绩”等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予以纠正,必将使新的合作社发展重蹈“农业合作化”的覆辙。他呼吁,千万不要再“提指标”和“搞运动”,而要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前提下,稳扎稳打地帮助农民发展合作社;否则,就不能保证新的合作社顺利发展。
作为中国社科院一名从事合作经济研究的研究员,徐更生再三强调,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务必从新合作社创办伊始,就引导合作社走上自治的道路。政府只有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引导和指导合作社的责任,而没有对合作社包办代替的权利。
那么政府和有关指导部门应该有何作为呢?徐更生认为,合作社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各自经营范围或产业结构的选择。特别是在合作社筹建期间,对于合作社经营的业务范围的选择是个关键。而市场价格的波动通常可以作为产业结构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长期受自然经济的影响,或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农民不熟悉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其意义。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很完善,价格经常会受到某些非市场因素影响而扭曲,因此农民很难真正掌握市场信息。即使是市场信息是真实的,农民也难以懂得市场信息的真正含义。因此,有关专业人员或合作社指导部门有责任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帮助,在准确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以及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提出调整产业结构的建议。同时,他们还应该帮助农民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帮助他们把新产品生产出来,最终提高合作社的产业结构。
普及合作社法迫在眉睫
台盟中央委员会则在提案中指出,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在农民的自觉自愿,在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因此,建议在全国农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活动,筹建扎根于农村基层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基层做起,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台盟中央建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宣讲团,共同开展乡村普法活动,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合作经济原则以及合作经济体的组织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系统辅导。并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另一方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体系。由政府拿出专款,建立以农民为主要辅导对象,以县、乡、村为主体,以基层农业经管干部为骨干的辅导和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法规指导,通过开办专题讲座,编写工作手册,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对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做好成员培训、试点示范推广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自发组合、简单服务的初级阶段,向系统服务、全面互动和股份制、产业化经营的高级模式发展。
创造条件 大力扶持
民进、民盟中央委员会还在提案中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尽快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这包括:各省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办法。
此外,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方面遇到的困难,民进中央建议提供优惠条件,并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对合作组织体系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间的纵横向联系采取较为宽松的产业组织政策,促进其加速实现规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