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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为何被“新政”拦在门外

日期:2007-03-05 14:48   作者:孙思磊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05期
  新春伊始,中国农村金融又迎来好消息。近日,银监会核准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家机构开业,批准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青海乐都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3家机构筹建。至此,5家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批准,农村金融迎来了“新生力量”,冰封的农村金融获得了“解冻”的新契机。

  银监会为农村送的这份大礼,博得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在热情的喝彩声中,我们也隐约听到了一些叹息的声音,而发出叹息的恰恰正是那些在农村金融领域打拼了十余年的社团类金融组织。

  热情遭遇政策壁垒

  “我们当然也想参与组建村镇银行,但按规定我们不能参与。”这是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一位负责人在面对采访时的一番话,从中我们不难感觉到“抱怨”的滋味。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首家获准挂牌试点的村镇银行。该村镇银行注册资本200万元,作为主要发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在其中占有股权50%,另外50%股权由当地几家大型企业和个人持有。而一直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标杆、多年来在仪陇县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则未能跻身其中。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是社团法人,不符合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原来,在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规定中,村镇银行的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各类社团类法人机构均被排除在外。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恰恰是一家社团法人。

  记者查阅了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示范章程,发现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只包括小企业法人和农民,并没有提及社团类法人。这就意味着社团法人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也将遭遇政策“阻击”。据了解,现在我国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类似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这样的社团法人,各种形式的发展协会、扶贫基金会的社团法人,都活跃在农村金融的前沿阵地上。监管部门关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的规定,无疑把大量的潜在金融资源挡在了门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作为中国最早开始小额信贷扶贫实践的机构之一, 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自1995年以来,累计发放小额信贷资金达4000多万元,直接帮扶了近10万人次贫困人口,并且几乎没有出现过坏账。更为可贵的,该协会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制,完全有能力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进行市场运作。据统计,这样运营状况良好的社团法人在全国还为数不少。尽管它们都对新型组织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政策的限制却让它们“铩羽而归”。

  谁真正为农民服务

  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能否真正为广大农民带来“甘露”业内尚有争论。

  “我觉得现在的村镇银行模式是值得探讨的。” 这位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只要是定位于商业银行,在赢利冲动和风险控制的约束下,农民以及贫困地区就不可能真正成为村镇银行真正关心的对象。资金还是会从这些地方流出到比较发达的地方。”

  “真正的村镇银行应具有资金互助的性质,资金从哪来也最终流向哪才行,且需要一整套的小额信贷发放和管理体制。而这是目前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导设立的村镇银行所无法做到的。”

  从实际效果来看,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这种扶贫类社团法人在支农方面似乎更有优势,但如果无法转型为正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问题将成为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银监会推行新政,催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初衷在于激活农村金融,为农民提供丰富的金融供给。从这个角度理解,凡是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合法的机构和资本都应纳入“新政”的范围。当然,改革需要在稳妥中逐步推进,尤其是金融改革更要防止金融风险的衍生,监管部门这样的制度安排必然有自己的考虑。我们相信,随着试点的成功推广,发展中的农村金融市场将更具“包容性”。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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