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激烈的信贷市场竞争,农村信用社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做出某些迁就。随着借款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和抵、质押物出质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54条针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这一法律规定对农信社的日常信贷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必须得到由财产其他共有人所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为了确保该书面证明真实性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必需得到财产共有人与出质人的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等。如果信贷人员忽视了这两份文件的重要性,就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甚至导致农信社在司法诉讼时面临不利局面。
笔者是基层农村信用社一名农贷会计,根据长期观察,信贷人员绝大多数对这两份重要的证明文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今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办理业务,降低操作风险”等口号喊得一浪高似一浪,但无论是农村信用社管理者还是信贷经办人员,多从实际出发,多从细节方面入手,笔者认为这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很有裨益的。
点评:抵押贷款是一种对金融机构贷款做提前保全措施的贷款模式。因其对银行业资产具有保护作用而备受银行业推崇。这种贷款模式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应该引起改革中的农信社的足够重视,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