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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谈]法律的力量

日期:2007-03-05 10:38   作者:大山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105期

  这一周,几起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引起社会的关注。

  近日,山西省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与李付元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6年6个月。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随后有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自大河报的消息,2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方某是固始县方集镇杨山村农民,1998年开始在当地无证开采一小煤窑,雇用附近农民开采。小煤窑设施简陋,缺乏安全保障。2006年10月5日16时,方某带领刘某等3人在小煤窑内维修坑道时,煤窑突然塌方,刘某被砸死。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等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证开采煤矿,缺乏安全设施,致煤矿塌方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很多人对2003年11月24日晚发生在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6号学生宿舍楼的火灾记忆犹新。在那次火灾中共有44人丧生,近200人受伤。其中,中国留学生有12人遇难,46人受伤。近日传来消息,俄人民友谊大学火灾事故责任人被判刑。2月27日,俄罗斯莫斯科市加加林法院对2003年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宣判,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零6个月监禁不等。

  这三起事故处理结果被公布,可以说是给某些人敲了警钟。因为责任疏忽而导致伤亡事故,最终都要为此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没有人能侥幸逃脱。但最根本的是,从业人员要谨小慎微,视安全为生命,不要让事故钻了空子。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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