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声称,原告作为茶叶产品的行业监督、检验组织,申请了“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并于2002年注册。现原告发现被告某茶叶公司、商场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日照绿茶”商标生产、销售茶叶产品,扰乱了茶叶市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该案后,又以多家茶叶生产、销售单位为被告提起了系列诉讼。
据了解,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发起此次大规模的系列诉讼,是为了保护“日照绿茶”原产地名称。据济南中院有关法官介绍,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我国《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予以保护。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