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
化肥批零市场开放,进出口贸易政策保持不变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透露,200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如期对外资开放化肥批零市场,但相关化肥进出口贸易政策保持不变:继续实行国营贸易进口管理,适当增加经营主体;继续执行进口关税配额政策;继续执行化肥进出口的税收政策,继续暂停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保留复合肥、钾肥的进口增值税免征政策并合理调整化肥各品种进出口税率,调节供求关系。
据了解,2007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万吨,复合肥224万吨;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241万吨,复合肥121万吨。
此外,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调整后,关税总水平将由9.9% 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将对一些资源、能源产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对高耗能产品新征出口关税。有关人士预计,2008年还有若干商品需降低关税,主要是化工产品。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农业和农村工作
2006年12月22日至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全面部署了200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工作:切实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力度;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加快构筑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着力提高现代农业的设施装备水平;不断强化现代农业的科技和人才支撑;大力加强现代农业的市场体系建设。
《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开始试行
来自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消息,基于全国氮肥企业现行的生产统计办法不统一,且存在着没有完全反映产品全部能源消耗的情况,为加强“十一五”期间能源管理工作,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和部分重点企业在原化工部1993年印发的《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和2000年原国家石化局试行的《合成氨产品能耗计算规定、尿素和碳酸氢铵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
《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已由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按“中氮协发(2006)第042号文”下发至全国各氮肥企业,自2006年12月起在全国合成氨及氮肥生产企业执行。
环保成本拟纳入能源价格
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起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案——《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整套方案的最大变化在于,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分析人士称,如果办法通过,意味着相关产品即将迎来新一轮大提价。
现代煤炭市场化体系有望近年实现
中国将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建成既能实现市场主体自由交易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现代煤炭市场化体系。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现代煤炭市场化体系基本结构是,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导,以区域煤炭交易中心为辅助,以地方煤炭市场为补充,以供需双方长期供货合同为基础,以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技术为手段。煤炭行业市场化并将会对本行业及相关行业产生影响。
尿素行业2007年关税配额继续执行
2007年,我国将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等3种化肥进口执行1%的配额税率。其中对于尿素出口税率为: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30%,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15%。
06年农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8%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近日表示,2006年,我国农业机耕、机播、机收的总面积达23.2亿亩,全国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38%,比2005年提高2个百分点,有效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我国主要农作物的生产机械化发展迅速。其中,小麦基本实现了生产全程机械化,水稻机械化收获、栽植水平实现了新跨越,玉米机械化收获取得突破性进展。水稻机收水平预计达到37.6%,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玉米机收提高2个百分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入前期准备阶段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行动,全力推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这次调查将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实地调查土地地类和面积,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状况,历时3年完成。
“双百市场工程”将继续推进
今年,商务部将继续推进“双百市场工程”。据悉,该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带动完成20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
2006年,商务部启动了“双百市场工程”,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拨付5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环保等准公益设施和仓储、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冷链系统和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
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做好我国煤炭订货改革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协商,促进煤炭价格市场化,2007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仍有可能出现区域性、时段性的产运需矛盾。国家发改委要求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规定要求,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煤炭衔接。省(区、市)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
规定还要求,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衔接。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常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的机组的电厂;高炉有效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钢铁厂;造气炉直径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厂,鼓励供需双方直接衔接。
根据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总量及分布,确定跨省区的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7.38亿吨。衔接规定将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按限制口、按重点用煤行业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煤矿和用户。
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新的衔接规定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规定还特别要求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中长期合同倾斜;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