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正在迎接一个“风暴”似的变革时代。政策力量成为这场变革的“风暴源”。这样一场“风暴”究竟能给沉寂已久的农村金融带来怎样的影响,一场围绕着“资本下乡”运动的较量或许将成为折射这场变革效果的“试金石”。
政策频出:山雨欲来风满楼
去年12月22日,银监会一纸《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文件登台亮相,奏响了农村金融全面改革的号角;1月19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农村金融再次成为决策层关注的焦点,农村金融作为新时期我国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得到中国金融最高决策层的重点“照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甚至用相当的篇幅专门论述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具体战略;1月22日,距年前发布农村金融新政仅一个月,银监会作为这场政策风暴的发起者,趁热打铁又迅速召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政座谈会”,着手研究农村金融改革政策的具体推进工作;紧接着,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操作指引也随即出台;与此同时,各地政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热情也空前高涨,各种配合金融改革推进的措施也陆续面世。
如此短的时间,如此频繁的高规格政策出台,而且所有政策的指向都是农村金融,这在历史上似乎并不多见。一个月的时间仅仅跨越了一个年头,但对于长期游离于政策视野“边缘”的农村金融而言,这样的变革似乎跨越了一个时代。
政策已经明朗,接下来的改革如何推进成为摆在桌面的问题。银监会新政的思路很明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表示:“放宽准入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希望通过引入新的机构先解决覆盖问题,然后解决充分竞争的问题,以期通过竞争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引导各路资本到农村去——“资本下乡”,是银监会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长期处于“饥渴”状态,各路资本进入农村无疑会给农村市场带来发展契机,但是如何正确引导“资本下乡”、如何应对“资本下乡”热情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连锁反应、如何避免投资热情蕴含着的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问题也随着这场变革风暴被带到了农村金融市场。
谁来主导“资本下乡”大戏
政策的舞台已经搭建,监管部门的服务工作已经就绪,那么在这场“资本下乡”的大戏中,谁将成为主角,谁又将主导这场演出?
新政为各路资本提供了一个“同台竞技”的机会,资本的进入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但资本会否会如政策部门预期的那样,踊跃地进入农村,会不会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冷场”局面?对于这一点,银监会似乎胸有成竹,银监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据我们了解,不少大银行对参股村镇银行非常踊跃,目前已经有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向我们提出到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的申请。”
“我们始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到农村地区投资创业。开办村镇银行,完全可能实现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兼容并蓄。着眼于长远,农村市场大有可为,所以我们并不担心村镇银行出现‘冷场’。”
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与“冷场”相对应的另一个让业内担忧的问题是投资热情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这又是一个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挑战。我国以前有过合作基金会的教训,如何防止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重蹈覆辙,银监会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
“我们在准入门槛、发起人条件、股权结构设计、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
另外,为了避免曾经出现过的“干部控制”,银监会还参照国务院有关条例做了明确限制性规定: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决策部门通过制度设计,堵住了各种非市场因素可钻的“空子”,为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点的各种资本创造了当好“主角”、唱好“资本下乡”大戏的条件。
“资本下乡”幕后的故事
监管部门为各路资本在农村金融改革大戏中的“演出”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关专家依然存在一些担忧。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政策为新设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要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顺利前行,还需要在很多细节方面加以完善。“魔鬼都在细节中”,如果细节问题不解决,农村金融依然会遭遇种种困难。
有关专家还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利率问题表示了忧虑。按照银监会制度设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仍将执行央行现行的利率规定。但有关专家认为,试点首先是商业性贷款,盈利是第一选择,因此新设机构的利率必须能覆盖经营中的所有风险。否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影响改革进程推进。因此,应该根据农村市场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
此外,是否可以考虑让目前体制外存在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获得“转正”,促使活跃的地下金融阳光化,也是留给监管部门的一个待解的命题。
最新进展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规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规范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切实贯彻《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