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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能否再申请工伤赔偿

日期:2007-02-02 12:32   作者:唐永娥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94期

  安律师:

  我的同乡熊某在一家公司担任司机。三个月前,熊某被安排去机场接从外地出差回来的公司领导。在机场高速路上,熊某驾车时欲180度急转弯,不料却撞到护栏上,熊某身受重伤,被好心的目击者送往医院后,经医治无效身亡。熊某公司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但为所有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熊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调查,向熊某的家人赔付了十万元死亡赔偿金。熊某死亡时30岁,有一子,年仅四岁,父亲瘫痪在床,熊某妻子在一家饭店当保洁员。熊某的妻子找到公司,说明了家庭的情况,要求公司给予熊某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认为已经为熊某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且熊家事实上已经得到了保险赔偿金,熊家无权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熊某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熊某家人在接受了保险赔偿金后,能否再要求工伤赔偿? 

李照

李照:

  您好!

  本案是有关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能否并存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熊某在接领导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的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熊某虽未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公司仍应当对熊某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熊某公司不能将未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逃避工伤给付责任的理由。

  再看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并存。从性质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补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着相互排斥。《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劳动者在接受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就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所以,熊某家人在得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熊某公司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熊某公司不得以熊某已经得到保险赔偿为由拒绝给予熊某工伤保险待遇。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注:凡是引用本文者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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