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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发展农村金融的三大要素

日期:2007-01-31 15:45   作者:杨涛   来源:新京报

  □ 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1月29日公布的200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迫切性,表明了优化农村金融体制将成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环节。与此同时,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也紧锣密鼓地得以出台。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六项政策细则,规定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生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等具体问题(1月30日《新京报》)。

  至此,可以预计,在今年乃至整个“十一五”剩余期间,中国金融将在城市和农村两个舞台上同时展现出精彩纷呈的改革大戏。

  在“利好”消息不断出现的同时,我们仍需冷静思考:现代化的农村金融体系究竟需要哪些要素,如何最大程度避免改革可能付出的成本?笔者认为,对于健全的农村金融运行来说,要充分关注机构、产品与服务、监管这三大要素。

  在农发行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中,无一例外地把支持“三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放在业务的核心地位。同时,在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出现后,可以预见,会有大量社会资本介入农村金融市场。考虑到众多传统机构的具体改革方案尚未确定,这既能够带来市场竞争效率的提高,也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未来改革中,政府应在整体上对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有所把握,避免低效业务重叠或恶性竞争等现象的发生。

  从目前的改革思路来看,基本上是以促进农村金融商业化、多元化为目标。原来承担较多政策性业务的农发行,也在努力实现“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重新整合。

  但应注意,健全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同样需要保留执行纯粹政策性业务的非商业性金融机构,这是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即使在当今的许多发达国家,仍然能够看到完全由政府财政保底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此,在未来改革中也应避免走极端,为纯粹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找好机构定位。

  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对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的全面放开,在此过程中应避免对民间资本的习惯性歧视,并为原有民间金融组织顺利纳入体制内创造条件。同时,对于继续依靠“乡情社会”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应承认其合理性并赋予生存空间。

  从产品与服务角度来看,由于农村金融资源的稀缺表现在各个方面,因此在促进机构多元化的同时,也要努力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一则,要实现支持生产的金融产品优化。当然,与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相关的金融支持,当然会成为各类金融机构争夺的核心。但同时,面向低端传统生产模式、以及个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也应该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对象。

  二则,未来的金融支持要兼顾农村生产和消费两方面。

  不仅要使农村生产不断获得新鲜血液,而且应该为农村消费增长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农村消费者特征的、包括消费信贷在内的各类金融创新产品。

  三则,发生在城市的各类金融服务创新也应该惠及农村,如通过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改善,在汇兑、清算结算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便利。提供这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不仅需要各类机构的战略眼光,而且也要政府的引导和扶助。

  从监管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的新局面,同时也会给政府监管带来更多挑战。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金融对农业的广泛支持是必需的。如今农村金融的战略扩张时期终于到来,但同样会给监管者带来更高要求。例如,印度农村金融体系自1976年开始迅速扩张,为其农村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也带来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难以满足需要、金融机构运营成本过高、贷款回收率不高、数量扩大迅速而贷款总额增长不快等问题。

  由于中国农村的复杂性,监管部门未来不仅要及时应对金融扩张期类似于印度的问题,而且要防止农村金融风险的积累。这就需要监管艺术和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如通过尽快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而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退出机制等。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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