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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公平竞争的回归?

日期:2007-01-23 10:45   作者:岳彩周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87期

  历经12年的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方案终于明朗。原本该于2006年8月提交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推迟后,终于在2006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审议。

  高“税负”下的高“外资吸引力”

  中国企业税负之重排在全球前列。在《福布斯》2006年公布的一个排行榜上,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在全世界排名第二(我国财产税为零,其他各税依次为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45%、雇主社会保险即公司缴纳的社保金44.5%、雇员社会保险即个人缴纳的社保金20.5%,增值税17%,最高边际税率直接相加后的总税负指数为160),仅次于法国。通常来说,“税负痛苦指数”越高,对外资的吸引力越小。但在中国,这一规则却失灵了——高居全球第二的税负,丝毫没有拖延外资涌入的脚步。

  外资零售巨头从以前的违规开店到现今名正言顺的大规模并购,气势汹汹、如日中天。在国内流通领域,目前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

  事实上,由于各种优惠及政策减免,中国的实际税率要远远低于名义税率,据专家估计,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平均为12%,而内资为27.8%,相差一倍还多——而这才是高“税负痛苦指数”和高“外资吸引力”相伴而生的真正原因。

  不可否认,引进外资可以大幅增加我国的就业和税收。但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认为,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并非完全如此。比如,与外资控制大型超市比例高达80%相对应,其总体税收贡献率却只有37%。如此看来,外资企业对我国的贡献,真有那么大吗?

  可以肯定的是,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明显不公平,但这还仅仅只是一个方面。

  “税收除外,(相比较外资企业)我们看好的地段往往拿不到,贷款也往往不给批等等,不平等待遇不一而足。”农工商超市副总裁周勇说。

  “超国民待遇”背后的歧视

  业内人士指出,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待遇,往往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偏见。

  周勇表示,地方政府往往以引进世界500强为荣,对本土零售业往往横加为难,在政策上外资享受着林林总总的优惠,而内资零售业的发展则受到诸多不平等限制。在税收上,差别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内资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零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一般大大低于这个水平。类似的不公平待遇还有很多。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指出,税前列支上,外资零售企业高管的工资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只允许在法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每人每月800元)按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这非常不利于内资零售企业高薪引进高素质的人才。

  “国家规定,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经营额的2%。但是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这又是为什么?”河北某家超市的财务总监提出质疑。

  在跨区域经营中,中国本土超市也面临着诸多税收政策上的障碍。

  华普超市副总经理刘海斌对此深有体会:“在弥亏政策上,内资零售业跨区域经营上受到诸多限制,在某地挣了钱不能用来弥补集团的亏损,因为所得税是地税,但外资企业可以,这是明显的不公平。”这绝不是无中生有的抱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一位人士指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3%由地方负责征收,税法还规定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事实上,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出于短期政绩因素的影响,是导致出现外资零售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现象的主要原因。

  刘海斌认为,这种全面向外资企业倾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吸引外资起到很大作用,然而严重伤害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在投融资决策、跨区域经营、人才引进、公关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等诸多方面,受到这种“歧视”政策的影响,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被严重削弱。

  两税合一恐难解决核心问题

  两税合一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内资零售企业的税负压力,但却难以解决内资零售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核心问题。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认为,两税合一后,本土零售企业的经营业绩虽然会因税负减轻而获得提升,但资金实力、人才储备、管理经验不会因此而有大的提升,而这三方面才是制约本土零售企业发展的最根本的瓶颈。所以,目前内资零售企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强区域市场,探索适合自己的管理经验,开创自己的特色。

  王耀表示,外资零售业本土化战略的成功和自身越来越适应中国市场,而且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即使所得税率上升至25%,其利润也不会减少,竞争力也不会减弱,本土零售业不应寄希望于此。有专家称,我国的很多法律都缺乏可操作性,或者由于执法不严,最后流于形式。这次两税合一会不会也遭遇同样的尴尬?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即使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如果执法不严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税收执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环节,对于税收立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完成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公正、平等的执行税法,不对内资零售企业有所歧视。

  在这一点上,周勇认为,本质上来说,只有抛弃“偏向性立法”、“选择性立法”的不合理做法,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岳彩周

  相关联接: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不平等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同。所得税制度大幅向外资企业倾斜。如:在工资费用的扣除上,内资企业只允许在法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按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而外资企业只要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即准予全额扣除。

  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按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和超1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销售净额的0.5%和0.3%内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的规定较为宽松:(1)按销售净额计算的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2)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和0.5%内据实扣除。

  外资企业税率优惠大。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3%由地方负责征收。事实上,为争取外资,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放弃对外资企业的地方税收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的优惠较多。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超国民待遇”,还可以从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同内容、形式和条件看出。

  优惠内容与目标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照顾性质,力图反映我国的劳动就业政策、社会福利政策、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主要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有少数在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鼓励性质,目的在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

  减免期限不同。内资企业减免期限一般从开业之日起计算,而外资企业则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受优惠程度大大高于内资企业。而且,外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这一规定实际起到了延长减免年限的作用,加剧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

  优惠条件不同。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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