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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严查重大安全事故后的职务犯罪

日期:2007-01-19 17:01   作者:李彩琴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84期
  查办重点将锁定五个方面

  本报讯  近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惩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以遏制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职务犯罪有关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仍呈多发高发态势,特别是去年10月以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而这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据了解,2006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8件,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6次。去年1月至12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1383件,通过调查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其中涉嫌玩忽职守555人,涉嫌滥用职权49人,涉嫌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25人。

  要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就要依法严厉惩治破坏安全生产的职务犯罪。这次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监督,敢于办案,进一步加大惩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

  从六方面查办职务犯罪

  会上强调,要从六个方面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发现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强令审核、验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以及其他妨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与破坏安全生产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钱权交易,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不报、谎报、瞒报的。对这些渎职失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也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查办,绝不手软。

  检察机关将出台相关法规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出台《关于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在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及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相互关系、工作程序,细化有关工作制度。

  重点查办锁定五方面

  检察机关的查办重点将锁定五个方面:

  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负有审批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许可不符合批准、许可的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依法应当查封、取缔和撤销许可的事项不依法查封、取缔、撤销的;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验收通过或者帮助、共谋掩盖事实真相,导致验收通过或获得许可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使、强令、贿赂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许可不符合批准、许可条件的事项,违法批准验收合格或者制造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李彩琴)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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