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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煤矿三年内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日期:2007-01-12 15:04   作者:大山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80期

  本报讯  在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北京市安监总局近日也公布了《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尽快变招工为招生。

  加强培训和教育 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为更好地用科技武器捍卫煤矿安全,该意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煤矿公司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在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强调要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意见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文件强调要加强教育和培训方面,实行全员安全准入制度。要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开展校企联合办学的方式,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要培养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同时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同时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部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年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意见提出,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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