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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股金分红:机制与利益的对决

日期:2007-01-12   作者:张顺和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80期

  “股金分红,那是肯定要分的啊。”面对记者的询问,不少信用社工作人员都回答得相当爽快。

  经营实现利润,为投资的股民进行股金分红似乎天经地义,并非新鲜事,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一切也就显得慎重起来。

  农信社分红故事多

  岁末年初,正是盘算一年辛劳后成败得失的好时机。作为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的社区性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注定了要将众多股东的利益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考虑。

  作为农信社来说,用经营业绩来树立自己在股东中的形象和声誉是必要的,更多地派发红利似乎也是一个最直观、最有效的宣传。

  而在监管层的眼里,“做实利润”显然是农信社目前更为迫切的需要。针对农信社年终的利润分配,银监会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要求,加强拨备提取、应付利息计提、历年挂亏和呆账核销工作。

  在银监会的标准中,除了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才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外,其他机构在利润分配中,必须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监管层的考虑在于,虽然农信社改革后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但大多仍面临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能力较弱等问题,如果分红过多,可能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下降,不利于发展的良性循环。

  监管层的要求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农信社的利润分配安排,不少农信社不得不重新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许多信用社来说,长远利益固然是重要的,但如何处理好眼前的利益也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对众多股东的解释与说服工作就是重点之一。

  在股金分红这个链条上,除了监管层、农信社两位的主角外,广大股东也不再是一种隐性的存在,而是作为重要而清晰的力量呈现出来。

  股东利益不容忽视

  记者在某县级信用联社了解到,今年他们的经营状况非常不错,根据当年的盈利水平,今年他们的股金分红比例原本可定在18%到20%左右。该联社的经营状况为“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按照银监会的意见和省联社的要求,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本来按照四级分类的标准,我们的各项拨备还是提得比较充足的,但现在省联社提出要按五级分类的标准提拨备,我们的缺口就大了。”面对新要求,该联社工作人员显得有些不解与无奈。他表示,在1月份的股东大会上还得与股东进行沟通。

  在另一家县级联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的经营状况虽然大大好于往年,也实现了净利润,但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后所剩并不多,即使对股东进行分红也没多大意义,他们决定今年暂时不进行分红。“股东那边应该不会有什么意见,我们现在的经营越来越好,他们也看在眼里,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的沟通说明,他们会支持我们这种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的。”

  在他们眼中,在股金分红上,虽然有监管层的明确要求,但股东们的意见显然也是不可忽视的。大多数股东平时对信用社经营状况可能并不了解,也无法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干预。他们对信用社的认识往往就来自于年底的最终分红情况,信任也往往产生于信用社能给他们带来的最终实惠。

  当然,说到股金分红就不能不提到农信社改革之初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增资扩股潮。增资扩股使众多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得到显著提高,也为农信社的股权结构带来了相当大的变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农信社和当地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做出了种种不当行为,甚至出现了强制入股的现象。为了鼓动农户入股,不少信用社还在宣传方面做足了功夫,承诺股金分红比例就是其中的主要吸引力,而对股权投资的风险性,却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

  那些并非自愿入股的股东就持着怀疑观望的态度,注视着农信社的一举一动,年终的分红自然是他们最为关注的方面。

   在股金分红的现实要求下,改革中的种种问题也就显现出来了。最着急的当属那些经营状况不佳的农信社。对于当年亏损的农信社,银监会的要求是“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而雪上加霜的是,不少当地政府在农信社增资扩股之初承诺的股金分红补贴并不能足额及时到位。

  股东职能还需完善

  股金分红只是农信社与股东进行博弈的一个缩影,它折射出的现实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像股金分红这类涉及全体股东的大事,股东大会本来应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但在实际运作上并没有做到这点,这是我们今后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某县级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股东在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目前还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这却是完善农信社管理体制非常重要的一环。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只想用入股的方式获取贷款的优先权或红利的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合格的股东应高度关注农信社的经营管理,为农信社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督的改善提供支持。

  一方面,信用社的内部机制还需要改善,股东们的素质需要“进化”,另一方面,股东们的入股动机也需要“净化”,使自己融入到农信社的发展之中。这样,在经过“进化”与“净化”的演进之后,农信社的发展轨迹才会越来越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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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发出通知农信社当年亏损不得分红

  银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所实现利润更多地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在兼顾股金稳定和核销挂账亏损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通知要求:“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可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机构在利润分配中,必须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二,当年亏损的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第三,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机构,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并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第四,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机构,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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