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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在全国率先推出零供合同范本

日期:2007-01-11 15:13   作者:张小军 王鑫 张亦帆   来源:成都商报

  规范零供关系一事提速,成都在全国率先推出零供合同范本。记者昨日(10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合同范本草稿已经完成,今天成都的多家零售商和供应商将参加一场听证会,对草稿修改提出意见。据了解,今日听证会后,示范文本的初稿将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于近期推广使用。

  最新新闻 合同范本草稿已完成

  成都规范零供关系的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记者获悉,合同范本草稿已经完成。

  据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昨日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分别召集成都市的零售商和供应商召开座谈会,草拟了合同的示范文本”,该负责人表示,“这样的示范文本在全国都是处于领先地位的。”
  
  “零供双方的意见我们都充分听取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就是要力求公正,兼顾零供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虽然合同最终并不会强制要求使用,但是对于规范零供关系肯定会起到示范作用”。

  幕后故事 两次调研零供都喊“冤”

  据成都市工商局上述负责人介绍,去年12月27日,市工商局召集百货大楼、人民商场、王府井、家乐福、好又多、红旗连锁、伊藤洋华堂、北京华联等9家零售商进行首次座谈。对于《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零售商们显得很“委屈”,特别是对零售商比供应商强势的说法非常不满。一些零售商在座谈会上表示,现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零售商也要投入场地、灯光、人员、管理、培训、宣传、促销等各项费用,开销十分巨大;而在供应商中也有对零售商提出特殊要求的,尤其国际国内的知名品牌要请进场内都非常不容易,“零售商并不强势。”此外,零售商们也表示,他们在面对不同的供应商时,的确是签订了不同内容的条款,收取了不同的费用,但这些费用都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没有出现过超合同收费的现象。
  
  去年12月29日,市工商局又召集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成都成华经贸有限公司、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供应商进行了座谈。这一次,供应商们又七嘴八舌的告起了零售商的状:“零售商将合同分拆为两个部分,要求我们分别签订,主合同用于应付检查、补充合同用于限制供应商的行为,对我们很不公平,我们是弱势的”、 “零售商经常超合同约定乱收费,收费项目有进场费、促销费等多达20多项”、“我们的结款期限被零售商以各种理由拖延”……

  范本解读 商订合同须留下“证据”

  调价须经对方书面确认

  示范合同初稿有两份,分别是《成都市商品购销合同》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两份合同范本对零供双方发生交易的商品情况、结款方式、操作过程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两份合同范本的最大特点是,零供双方之间收费,收多少、怎么收,都要经过双方商量确定。比如针对临时商品价格变动问题,“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应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范本一旦推行,且零供双方选择合同版本作为合同,那么根据范本草稿,双方协商的结果都需要互相确认,并留有材料,如双方的订单往来需要正式确认,即便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也必须要发到合同指定的邮箱。这一方面体现双方“商量”,同时也为争议解决提供“证据”。

  没参加促销不得收促销服务费

  草稿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促销服务费用”进行了规定,初稿对“促销服务费用”定义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
  
  “没有参加促销也要收,这很不合理”,多位供应商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他们接触的几家零售商普遍要求收取促销服务费用。不过,根据合同范本初稿的规定,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而且零供双方要就此签订协议。

  结算周期最长60天

  零供矛盾中,是否能顺利结款是争论之一。结算周期长短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目前成都主要有半月结、月结、半年结,甚至更长的结算周期。在合同范本中,结算的最长周期为60天。

  合同范本初稿显示,对零供双方的结算确定了5个时间段进行结算,分别是10日、15日、30日、45日、60日。不过上述时间并未明确是否包括节假日。

  不能收费项目尚待明确

  合同范本初稿中的第13条规定,除商品价款外,收取“有关费用”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不得收取”,而未禁止的,零供双方“协商约定”。

  合同范本草案给出的“有关费用”是指“加盟费(进场费、通道费、物流费)、促销服务费、合同续签费、代销商品管理费、堆头费(特殊卖场选位费)、分摊亏损费、配送费、未按期退货的仓储费、货架费、扶贫费、开业节庆店庆周年庆费、陈列费、新品费(推广费、条码费)、进场施工管理费、网络维护费……”。

  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6种费用。对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初稿,哪些是不能收取的费用尚待明确。

  相关链接 禁止收取的6种费用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零供反应

  供应商:关键是执行


  成都某食品供应商吕先生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已细读过范本,我们非常支持,它有助于零供双方公平交易,政府正引导零供关系良性发展。不过我认为合同真正推进还需要一段时间。”

  吕先生表示:“很多卖场在初进入成都市场时,为打开市场,把供应商进场标准定得比较低。但是随着在成都打开知名度,受到消费者追捧后,卖场就会抬高进场标准,这也让很多供应商苦不堪言。”
  
  吕先生认为:“成都市在推进零供关系方面走在国内的前列,我们很多省外的客户甚至还不知晓国家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吕先生认为,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合同是很关键,可是更关键的是双方签约后是否能如约执行。
  
  成都某百货供应商罗先生表示:“这份合同不是强制性的,感觉像是对国家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细则解读,可能实际意义不大。”

  零售商:期待全国通行范本

  某跨国零售企业成都分公司李先生昨日表示:“成都出台的合同范本是一种推荐性的,我会把相关合同要求提交给我们公司的采购部和法律部门,最终把整合的意见反馈给总部,总部也会尽量借鉴这部合同的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在国内开了很多家连锁店,我们不可能每到一个城市就签一份协议,所以,我们更希望国家能出台一个全国范围都能适用的合同。”

  而成都本地的一家零售商张女士则表示:“政府出台这样的法规,对我们这些小型零售企业要求就更规范和严格了。我们以前可以半年后才把货款支付给供应商,但是现在最多60天就得付款了,给我们的资金周转带来不小压力。”

  不过对于成都即将出台这部规范零供关系的合同,仍有很多零售商不知情。昨日,部分零售商表示将按公司目前拟定的合同执行。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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