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元集团复肥部经理邓维建
国内上马高塔项目的企业很多,但是,对高塔进行技术工艺性装置开发最早的应该是当时的宁夏丰友化工厂。2000-2001年,尿素价格走到了最低谷,宁夏丰友化工组织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创新和研究。他们将氮磷钾混合之后,在石化部兰州设计院设计一座报废尿素造粒塔上实验获得成功,也从中看到了商机。他们在决定投资上马的同时,于2002年1月31日将这种“塔式”生产高浓度氮磷钾复合肥的方法申请为专利。此后,他们在2003年8月7日针对“塔式”生产高浓度氮磷钾的工艺部分又申请了第二个专利。目前该技术已经全部转为四川开元集团的专利。
任何产品的开发都需要经过一些关键性实验才能最终进入生产环节,这个过程异常缓慢而艰难。一个专利表面上看大方向差不多,但是没有经过深入地实践和研究会走很多弯路。比如,苹果往地下掉大家都知道,但是在牛顿之前没有人知道为什么。还有一个更简单的例子,把一个鸡蛋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是它同样需要一定的技巧,真正做起来很难。现在国内的专利发明有很多,真正用于生产的却很少,有些专利明明是一个很好的商机企业也不敢生产和选用,就是考虑到它的工艺性而不能上马,即使有些能够投产成本也难以控制。
高塔专利的研发也不例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上海化工研究院曾经在实验室中对高塔完成了小范围实验,但进入中度实验环节,条件变化后结果就不同了。料浆、设备配套、管道阀门以及温度参数,在小型实验中一些很好控制的问题一旦进入放大性实验,几吨甚至几千吨的物料混合在里面就没那么简单了。我们自己的第一套装置在上马初期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经历了很多波折。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感到我们的专利来的太不容易,代价也非常大。
目前深圳芭田和广州番禹的高塔专利案引起很大争议,应该说与芭田的专利相比,开元的高塔专利更早。从公示的资料来看,芭田在2003年才开始申请专利,而我们早在2001年就公开了此项专利。为此,我们曾经咨询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人士,他们的答复是:专利经过一定的检验和一定的程序就可以公开,专利公开之后并不能保证不受到侵权,我认为这个解释还是比较公正的。
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应该具备很多条件,我认为从芭田申请专利的条件来看,有许多不妥之处。首先,芭田将别人已经申请并公告的专利在同样范围之内再重复申请是不妥的。我们中国人做事讲方法方式,开元的专利指的是“塔式”造粒,其限定了方式和方法,无论是高塔、矮塔、铁塔、木塔,无论塔高是多少,涉及这些内容就一概进入了专利范围,而芭田在别人的基础之上截取一部分作为专利是不合理的。其次,芭田专利中的造粒机最早是宝鸡的专利技术,芭田也将它作为专利的一部分也不甚合理。就好像我们生产产品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别人就不能把国家标准作为产品的专利申请,这样就会造成侵权“陷阱”。再比如,用一个杯子装上盐水作为一个整体申请了专利,如果用这个杯子装上白开水就存在侵权问题了。此外,芭田的专利与开元集团的专利在包容性和时间上也很能说明问题。芭田申请的专利是生产高塔颗粒复合肥的方法及设备,开元集团申请的是塔式造粒。从方法上说,芭田是高塔,开元是塔式;从方式上说,开元是造粒,芭田是颗粒,这是一个包容关系。从时间上看,芭田是2003年6月申请的专利,开元2002年1月就公开了此项专利,这之间相隔了一年多的时间。
我们认为,我国的专利除了应当倡导自主开发之外,要广泛应用才能对民族、对产业有所推进。在别人的专利之上有所发明原本是件好事,但是,如果在别人的基础上将别人早已公开的专利技术再笼统申请一个专利是不恰当的。
关于高塔,四川开元集团拥有二项专利,但是,对于专利保护我们一直没有去做,在专利保护意识这一点上四川开元集团远不如深圳芭田。但是我认为,从现在开始加强对高塔专利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当前外资全面放开,国内企业都在应对这种局面,我们也面临怎样保护自主创新品牌和技术、应对国外竞争的问题。国内企业应该用一种很好的方式,心平气和和理智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解决问题,该转让的转让,该保密的保密,该保护的保护,不能自己搞“窝里斗”,才更有利于专利的开发和保护。
我们迫切希望自己付出了很多心血发明的专利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




